广西/南宁-2026-01-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办案中心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图鑫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号裕丰·英伦*****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兴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号兴宁区政府办公大楼****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办案中心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的投诉书。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符合投诉条件并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办案中心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的编号:***********************)第二章采购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第**点:办案区管理系统、第**点:案卷管理模块、第**点:涉案物品管理模块等平台软件涉嫌重复建设,资金经费重复浪费,国家经费资源没有用于实处;*、中标供应商:广西蔻驰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报价表”中响应的品牌“国盛华兴”,不是部分竞标产品的“制造商”;*、第二章:采购需求“项目需求一览表”第**项“办案区系统”存在排斥性、指向性,违反竞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标供应商:广西蔻驰商贸有限公司“实质性要求”条款“▲二、交付期:签订合同之日起**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并交付使用。”不能响应,无法履约,存在虚假应标;*、中标供应商:广西蔻驰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报价产品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开展采购活动的事项另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