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2026-01-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博白县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教学和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博白县教育局
地址:博白县人民中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国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东方明珠花园*栋*单元*层
五、基本情况
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业绩得分设置过高,应调整为最多*分,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分值过低,应调整为最少**分,与货物类采购核心需求严重不符。
投诉事项*: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评审标准模糊,存在评审不公风险。
投诉事项*:分标核心产品“静音风柜机”的技术参数全部设定为精准固定数值,未设置合理的误差区间或参数范围,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要求,构成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控标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分标技术分*.*“投标人的技术力量保障”评审 项应予以删除,该设置具有严重倾向性和歧视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存在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博白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