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1-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分标*、分标*)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瑶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 ** 号太平洋世纪广场 * 座 ** 层 **** 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号商业综合楼*区五楼
被投诉人*: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路 * 号
被投诉人*:评审专家:苏莲红,罗子烈,唐英,刘亚萍,郭召平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号半岛半山**栋***
被投诉人*:南宁吉泰费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号*号标准厂房 * 座五层 ***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审记录、质疑答复函、专家论证报告及相关音像资料,并依法进行了书面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共提出**项投诉事项,归纳如下:(一)技术参数负偏离事项(投诉事项***,****)、(二)虚假应标事项(投诉事项*)、(三)评分不公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人诉求:请求撤销原评标结果,认定其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要求,或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本机关全面审查,现就各项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审查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其技术响应表中对相关条款均作出了“满足”或“符合”的承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生产厂家盖章确认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评审专家依据这些书面材料,认定其响应为“无偏离”。投诉人虽提出质疑并提供了其他来源的资料,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标人投标文件内的证明材料系伪造,或其所承诺的技术参数与其投标时提供的权威证明材料不符。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投诉人并未提供中标人投标文件存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承诺的具体、确凿证据。仅凭参数理解上的争议或单方面提供的对比材料,不足以认定“虚假应标”这一严重违法行为。(三)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技术基本分):经重点核查,投诉人在分标*、分标*技术响应表中,对“内置刻录功能”条款的响应描述为“主机自带内置****.*接口刻录系统…自带录像功能…”。关于投诉事项**(设备性能加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明确规定,设备性能加分项的前提是“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于投诉事项**、**(信誉分、业绩分):经复核评标记录,评委对投诉人提交的体系认证证书、业绩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了打分。投诉人未指出评审专家打分存在计算错误或明显违背评分标准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认定(一)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评审专家基于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相关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核心争议):该争议直接源于招标文件对“刻录功能”要求的模糊表述。评审专家认定投诉人响应不明确,虽在专业判断上有其依据,但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启动澄清程序以查明投标人真实意图,该程序违法进一步加剧了因文件模糊导致的不公。
(三)招标文件瑕疵与评审程序违法相结合,已严重影响采购公正。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石,其明确性是公平竞争的前提。本案中,关键技术要求的模糊性,叠加评审环节未履行法定澄清职责,已从根本上动摇了本次分标*、分标*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基础,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该问题无法通过简单的重新评审予以弥补,必须从源头予以纠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专家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程序上并无不当。关于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技术基本分),本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指出,该表述易被理解为“通过***接口连接外部刻录设备”,与招标文件“内置刻录功能”的要求存在歧义,且混淆了“录像”与“刻录”概念。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响应不明确或负偏离,具有专业判断的合理性。关于投诉事项**(设备性能加分)因投诉人对上述关键条款的响应被认定为不满足,故不具备获得设备性能加分的基础。评委不予加分,符合评分标准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重点审查了评审环节中关于“刻录功能”条款的评审记录。现有证据(包括评审汇总记录、评委个人评分底稿及澄清问题单)均不能证明,评审专家曾就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这一含义模糊、易产生重大分歧的响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此行为属于评审程序上的瑕疵。同时,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中“内置**刻录功能”(分标*)及“主机自带内置全高清刻录功能”(分标*)等关键性技术指标,其具体技术内涵、实现方式(如是否特指光盘刻录)未作明确界定。该模糊性导致了在本次采购中,不同供应商基于不同理解编制投标文件(如理解为光盘刻录、数字文件存储、或通过***接口的特定记录方式),投诉人与评审专家之间亦对此产生重大分歧。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的这种不明确性,已构成影响采购公平性的重大瑕疵,使得所有投标人无法在统一、清晰的技术标准下进行公平竞争。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标人参数负偏离、虚假应标及自身信誉业绩评分不公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且评审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已影响采购公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关于中标人南宁吉泰费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参数负偏离、虚假应标及关于其自身信誉分、业绩分评分不公的投诉请求。
(二)驳回投诉人关于其技术基本分及设备性能加分应得更高分数的具体主张。
(三)认定本项目(项目编号:***********************)分标*、分标*的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平的瑕疵,且评审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无效。
(四)责令采购人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就分标*、分标*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须首先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模糊的技术条款(特别是“内置刻录功能”的具体技术内涵、实现方式与标准)进行修订、明确,确保采购需求清晰、无歧义后,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