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6-03-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压氧舱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香城北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址: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拱城街**号
被投诉人*: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河东路*号秀景园底层住宅区****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系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的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广西友航商贸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投诉请求:*、请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请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认定广西友航商贸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中标资格。
*、请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对广西友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
投诉事项:(*)根据中标供应商广西友航商贸有限公司申辩,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关生产商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
(*)投诉调查取证阶段,本机关向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协查,该机关复函称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工业类型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向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函协查,该机关复函称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范围。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与相关生产商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但因其不属于大企业,相关供应商广西友航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广西友航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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