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21号)
2026-03-11
广西/南宁 质疑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21号)
广西/南宁-2026-03-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广西县级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提升装备建设项目— 森林防灭火装备补充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 ****号 *** 栋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蕾坛路 *号

被投诉人*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 **号松宇时代 ****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对项目分标*、*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未包含质疑事项的具体答复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仅表示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 *:更正后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办法设置仍然不合理。
投诉事项 *:本项目评分办法未细化量化,影响评审公平。
投诉事项 *:本项目采购产品技术参数设置及检测报告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 *部分成立。
(三)鉴于本项目标项二、标项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撤销本项目标项二、标项三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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