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26号)
2026-03-16
广西/南宁 质疑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26号)
广西/南宁-2026-03-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电工作业安全体感培训室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金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号电子产业园*#楼厂房七层北面*座*****号

被投诉人*: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楼*层、*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的竞标报价超过了分项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的竞标声明书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其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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