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3-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桑树种质资源库建设仪器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桂林瓴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江南巷*栋*****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下均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金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栋****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部分条款妖要求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存在针对性和排他性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部分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部分标的技术要求存在排他性,实际能满足的品牌型号不足三家,部分参数存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问题存在。
投诉事项*:部分标的技术要求有多项存在排他性,实际能满足的品牌型号不足三家,部分参数存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问题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部分标的技术要求存在排他性及所设定要求与项目实际不符,参数设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存在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缺乏客观标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