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3-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桑蚕农药残留及病原分离鉴定仪器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桂林瓴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江南巷*栋*****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下均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金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栋****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依法依规认真核查,没有根据事实依据回复我公司相关质疑条款,这种敷衍处理质疑事项的行为,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投诉事项*:关于代理机构回复所涉的爱博才思、安捷伦、赛默飞三家品牌只部分满足招标要求,并不能做到全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部分条款与本项设备无关,列入本项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部分条款中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该模糊要求将导致所有投标人无法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报价和方案设计,使得评审工作无法客观进行。采购人以此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存在隐藏歧视性,排他性,或采购人与某特定供应商暗箱操作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部分条款中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该模糊要求将导致所有投标人无法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报价和方案设计,使得评审工作无法客观进行。采购人以此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存在隐藏歧视性,排他性,或采购人与某特定供应商暗箱操作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标标准存在评分标准模糊,主观性强,缺乏客观衡量尺度,逻辑关系混乱,档次描述存在严重语病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部分成立。
(三)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