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3-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训中心车辆技术项目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捷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号***室
被投诉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南宁市昆仑大道****号
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号裕达国际中心广东大厦**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年**月**日以《关于限期补齐补正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函》通知投诉人予以补齐补正材料。****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核心质疑点全面深入核查,质疑答复函内容片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部分要求,且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具备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未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核查,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失政府采购公平。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在合同约定的**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并交付使用的履约能力。其中标将导致项目无法按期交付,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风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