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4-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兴宁区委政法委租用视频传输专用链路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金浦路*号
被投诉人*: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兴宁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兴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号兴宁区政府办公大楼****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兴宁区委政法委租用视频传输专用链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符合投诉条件并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对评分结果存有重大异议,与实际评估差距显著。被投诉人仅以“未发现计算错误”为由驳回,但未就具体评分项的合理性等情形进行实质性复核。其驳回理由流于形式,未能保障评审的客观公正;*、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偏离,构成虚假应标,其投标文件应属无效,中标资格应依法取消;*、中标供应商存在无法按期交付的重大风险,可能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质疑和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