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6-04-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消毒剂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单元****房
被投诉人*:柳州市中医医院(柳州市壮医医院)
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延长线东侧红葫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号居上**城*座**楼***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正面回应质疑的事实与法律,未推翻质疑提出的强制性法律条款,不构成有效答复。质疑答复规避技术标准统一货物的法定评标方法——最低价评标法。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看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消毒剂,包含手消毒液、外科手术消毒液、碘伏消毒液、*%葡萄糖氯己定醇皮肤消毒液等货物,根据采购人需求分批次供货,供货期为一年。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既列明了消毒剂的剂型、规格、有效成分含量、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也列明了配送服务、应急服务、售后服务等针对本项目特点的服务要求。采购标的有“国家/行业标准”不等同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不能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方法可以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服务等多种因素,通过量化的评审因素全面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且价格分权重不低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未发现质疑答复内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