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5-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被服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南丁格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东方街道平安大道**号中国(项城)医护服产业示范园*号楼***室
被投诉人*: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
地址:南宁市明秀西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号中鼎万象东方******、******号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根据****年*月*日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广西羽丽贸易有限公司在标项一以**.**分,标项二以**.**分取得第一名中标。这表明广西羽丽贸易有限公司在生产能力(满分**分)中至少取得了**.**分,投诉人据此质疑,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购置设备发票或合同造假,虚假应标。同时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未对该事项进行核查,仅以“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答复;*.中标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申报****年度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投诉人通过“天眼查”查询中标供应商的工商年报信息,显示其****年度参保人员为*人,据此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投诉人同时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未对该事项进行核查,仅以“经审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天眼查等商业平台信息存在失实风险”“中标供应商已提交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等理由答复,未正面回应参保人数差异问题;*.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作为制造商提供标项一**项产品、标项二**项产品。投诉人据此质疑,中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无生产制造事项,其不具备制造、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南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