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哈松财采投处〔2026〕1号)
2026-06-01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哈松财采投处〔2026〕1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6-06-0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哈松财采投处〔****〕*号)
作者:松北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松财采投*****

投诉人:哈尔滨研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号哈工大二校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五层

被投诉人*黑龙江东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天然家园小区*栋*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万科滨江大都会*号楼***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投标人“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使用违规挂证人员,投标文件造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投诉人未履行特定资格审查义务,未查出投标人“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满足满足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等问题,导致我司作为中标候选人最终未中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投诉人主张“投标人‘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及省住建厅相关管理平台查询到仅有两名二级注册人员。根据公开信息,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投标过程中,作为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的注册人员中,有四位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工程师社保缴纳单位与其相应注册单位不符,符合住建部关于违规挂证行为的认定条件。并且其中一人****年度注册信息变更五次,另一人两次注册变更信息间隔仅一个月。”,据以认定“投标人‘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使用违规挂证人员,投标文件造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第二条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建筑、结构(包括: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结构设计、土木工程等专业)、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人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每个专业另需提供不得少于*名具有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允许同一人同时具备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或以上专业职称证书)。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上述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在职参保人员,提供****年**月至****年*月近*个月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其中未将“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作为资格审查的前置条件,列为资格否决性条款。同时,根据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其提交的注册执业人员证书、职称证书均满足招标文件对专业、数量、级别的要求,提交的****年**月至****年*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近*个月社保”的形式要求,在形式上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特定资格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审查范围、评审标准对黑龙江荣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资格审查,认定该单位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未超出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边界,不存在未履行审查义务的情形。据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松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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