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6-02 00:00:00
| 索引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成文日期: | ********** |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 文件编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的基建工程管理,全面落实全市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推进机制,规范基建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政府投资项目,学校暑期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等。包括学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工程等。
第三条 所有学校基建工程均由市教育局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政府投资项目均须先规划后建设。学校提前研究谋划未来***年内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每年*月底前完成申报,申报书经市教育局批准同意后,通过市投资项目全流程智能管理系统上报前期审查表及项目申报书。乡镇(街道)学校前期审查表还须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并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公章。
学校根据每年年初建德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大项目前期推进力度,抓好项目设计、方案论证、可研、风险评估、水保、考古、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报批工作。
第五条 暑期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工程,学校提前*年向市教育局申请,学校在申请单上,须写明项目名称、内容、理由、预算金额等。乡镇(街道)学校申请单须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并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公章。
市教育局根据市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确定项目建设计划。联合下发的项目建设计划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各学校自公布后,抓紧时间,在暑假前做好项目设计、预算、预算审核、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凡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如未列入财政性资金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基建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的预算、预算审核及招投标
第七条 根据《建德市“**选中介”服务平台管理规范》,**万以下的学校基建相关设计、监理、测绘、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拍卖、评估、检测、咨询、评价方案编制、勘查等应通过“**选中介”平台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取,**万以上需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项目预算和***万以下预算审核中介单位由学校从**选平台选取;***万以上预算审核中介单位,学校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
第九条 根据《建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择优比选办法》,工程预算审核价***万元(含)以上的,需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街道(乡镇)学校工程***万以下,可以公开招投标,也可在属地街道(乡镇)的小额打包单位中选取。直属单位及学校工程***万以下,可以公开招投标,也可直接从教育局小额打包单位中选取。
*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全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万元。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工期和支付工程款的合理性,中标合同价=预算审核价×(**下浮费率)。
第十一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任意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拆包,不得将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四章 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项目的施工管理,设立基建领导小组,人数须在*人及以上,校(园)长任组长。在施工过程中,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学校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基建工程的实施工作,及时监督项目进展,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万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增加安全意识,保障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学校建筑物特别是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的室内外空气环境污染,严格选用国家规范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室内环境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要求。办公家具严格执行《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合成材料面层严格执行************及**/*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和运动场面层原材料及成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暑期维修改造和零星工程原则上在暑假实施,确保开学前完成。如有困难确实不能如期完工的,学校要保障师生安全,实施施工现场安全隔离,并设置警戒线及警示标语等,学校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工程尽快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政府投资项目每月**日前需向市教育局上报基建工程月进度情况。
第五章 项目的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施工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工程进行变更,对通过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未经审批实施变更、事后补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确需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建政办函〔****〕***号)、《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建政投审查〔****〕*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建政投审查办[****]*号)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申请变更要及时上报市联审办,申请现场查看。经市联审办现场查看同意变更的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学校基建工程变更,需填报《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
(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万元(含)以内的工程变更,累计变更小于合同价的*%。
(二)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万元(含)以内的工程变更,累计变更小于合同价的**%。
(三)重大工程变更是指超越重要等级变更额度的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经批复的变更工程款在工程结算前,应控制在变更金额的**%以内予以支付,余额待结算审核完成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暑期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无工程变更流程。
第六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学校须组织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及时完成无障碍、规划、节能、消防等验收。新建学校需填报《新学校开学前准备工作情况表》,完成表格所有要求才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需及时进行结算。造价**万元以上项目由学校从**选平台自行委托中介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并报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核发《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果备案确认单》。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中介单位不能是同一单位,也不能是关联企业。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总额应以结算审核价为准,费用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并按规定审批签字,齐全报销手续,开支的各种凭证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政府投资项目由学校直接向市财政局经建科结报,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应预留不少于*.*%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学校暑期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及民生实事项目由学校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资料,由教育局汇总后,统一向财政局结报。学校工程款原则上*月底前支付完成市财政计划数**%的预付款,**月底前支付完成结报剩余部分。
学校要重视基建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不允许拖欠工资行为。
第七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建财基建〔****〕***号)规定,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应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决算编制由学校委托中介完成。决算审核,***万以下,由学校委托中介完成,教育局备案;****万以下,由学校委托中介完成,财政局备案;****万以上,由财政局委托中介审核。
中介单位从市财政局入围单位中选取。
逾期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做好基建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各环节文件资料,做好学校档案室归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要及时进行产权办理和资产登记。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要加强基建管理,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办事,节约基建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及基建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对违反有关基建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检举、投诉。
第三十条 实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三挂钩”制度,即与校(园)长责任制及年度考核挂钩,与教师绩效考评挂钩,与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管理中出现下列问题者,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基建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导致项目经费无法落实到位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
(三)对基建项目进行分包、拆包,规避公开招投标制度实施的。
(四)因管理失职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随意变更、违章签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因管理失职、玩忽职守、违规施工等而出现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未按基建程序办事、违规操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德市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