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西热东送工程水处理设备及吊车设备采购项目
2026-05-12
内蒙古/呼和浩特 招标采购
呼和浩特市西热东送工程水处理设备及吊车设备采购项目
内蒙古/呼和浩特-2026-05-12 00:00:00
呼和浩特市西热东送工程水处理设备及吊车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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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呼和浩特市西热东送工程水处理设备及吊车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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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中标结果公告
公告标段(包)数量
公告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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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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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呼和浩特市西热东送工程吊车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变更

呼和浩特市西热东送工程吊车设备采购已于****年**月**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开标、评标工作。****年*月**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

****年*月**日,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同步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多次催促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缴纳事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限内,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既未按规定时问缴纳履约保证金,也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依据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或有效的银行保函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重新选定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

经招标人研究决定,依法取消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招标人现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标段名称:呼和浩特市西热东送工程吊车设备采购

标段编号:***********************

中标价格:壹佰捌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编号:董灵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豫建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豫 ************

供货期:招标人下达订单后**日历天内完成该批次供货。

质量要求: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质量标准。除质保期外再延长*个采暖期

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除质保期外再延长*个采暖期。

招标单位: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恒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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