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6-02 00:00:00
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年小额工程全周期管理专项审计服务采购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 **:** 信息来源:钱塘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名称 | 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年小额工程全周期管理专项审计服务采购 |
招标编号 | ***************** |
招标人 | 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答疑事项 | *.我公司作为本项目(项目名称: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年小额工程全周期管理专项审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的潜在投标人,在研读招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的“*、详细评审”的“项目负责人”里证明材料要提供“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认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这条条款设置不合理,损害了我公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涉密风险,现依法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该条款设置不合理,请求予以修改或取消。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 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属于企业涉密信息,涉及经营、资产等核心敏感数据,被审计单位通常禁止对外提供,强制要求提供该材料违反企业信息保密相关规定,也不符合《会计法》对财务信息管理的合规要求。 *. 本项目业绩条件仅需验证“被审计单位资产不少于贰亿元”,强制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超出了业绩验证的必要范围,属于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 仅需提供被审计单位加盖公章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关键页、资产证明说明)或业绩合同中明确资产规模的条款,即可满足本项目业绩验证需求,无需强制提供完整财务报表。 三、质疑请求 *. 请求贵单位对上述不合理条款予以核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需提供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要求,调整为可接受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形式; *. 若无法修改,请求贵单位取消该不合理证明材料要求,保障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的权利。 答: 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要求,具体详见补充事项。 |
补充事项 |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详细评审”证明材料中“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修改为“需提供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或明确资产规模的业绩合同(标注出相关条款),与评标要求无关的信息可打码隐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