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分公司关于签订中屏张学海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解决协议的采购
2026-06-02
云南/昆明 招标采购
禄劝分公司关于签订中屏张学海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解决协议的采购
云南/昆明-2026-06-02 00:00:00

禄劝分公司关于签订中屏张学海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解决协议的采购

未终止
正文

禄劝县中屏镇“光缆绊倒摩托车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转直接采购公示

禄劝县中屏镇“光缆绊倒摩托车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仅*家[适用于仅*家供应商递交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仅剩*家有效供应商[适用于评审过程中仅剩*个有效供应商],本次失败,采购方式转为直接采购(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禄劝县中屏镇“光缆绊倒摩托车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直接采购公示

禄劝县中屏镇“光缆绊倒摩托车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采购人为昆明市禄劝县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现已具备采购条件,拟采取直接采购方式,现进行公示。

采购内容

****年**月**日,禄劝分公司境内中屏镇发生一起“光缆绊倒摩托车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禄劝分公司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市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同时提交工作联系单向网运部说明了情况,并积极与伤者、中惠保险公司联系,商讨后续的治疗以及理赔事宜。张学海(伤者本人)于****年*月**日**月**日在禄劝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第一次治疗。 张学海(伤者本人)在****年**月**日第一次来到禄劝县公司何兴龙处,提供了住院期间的发票、小票以及收据,我方进行了拍照,形成电子版台账,并把相关材料通过微信方式提供给保险公司经纪人李霖霄。****年*月,保险公司经纪人换成了孟渤翔。在孟渤翔的协调性,****年*月**日,保险公司给出愿意赔付的金额为大概为*****.**元。这个金额与伤者的索赔金额*****.**元有很大差异。伤者以*****.**为最低理赔金额为由,要求在****年*月内处理完成,否则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年**月*日张学海(伤者本人)在禄劝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之后到禄劝县公司何兴龙处,提供了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发票、小票以及收据,我方进行了拍照,形成电子版台账,并把相关材料通过微信方式提供给保险公司经纪人孟渤翔。第二次索赔的金额为****.**元。 ****年*月**日,何兴龙把有关张学海的所有纸质材料邮寄给了孟渤翔。 ****年*月**日,何兴龙第二次把保险公司要求的补充材料邮寄给了孟渤翔。 ****年*月**日,张学海(伤者本人)把缺失的补充材料邮寄给了孟渤翔。 ****年*月*日,孟渤翔给出保险公司愿意赔付的金额为大概为*****.**元。 之后,何兴龙拿着这个金额和伤者沟通。得知伤者还要进行第三次手术,由于伤者年纪偏大、存在风险,因此医院也还未定下来手术时间。所以接下来的时间里,何兴龙在和伤者张学海、保险公司经纪人孟渤翔来回沟通。 ****年*月*日,孟渤翔给出保险公司愿意赔付的金额为大概为*****.**元。 之后时间里,何兴龙和张学海沟通。后来商定金额为*****元。伤者表示同意!现就商讨内容预签订中屏张学海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解决协议。

直接采购原因

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直接采购供应商

张学海

公示媒介和期限

本公示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公示期自****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何兴龙***********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李成芝***********

公示期间,如果对本项目采购内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等有异议或质疑,应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采购人:昆明市禄劝县分公司

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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