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02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呼图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昌吉-2026-06-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呼图壁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永道兴邦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号南珏大厦综合楼*楼***室、***室、*****室

被投诉人*呼图壁县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北环路与呼泉路交叉口东***米(呼图壁县人民公园北门对面)

被投诉人*新疆国文弘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号红山新世纪*座**层***

相关供应商:新疆冠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腾路****号中央公园二期*栋商务办公楼****室

当事人:新疆永道兴邦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号南珏大厦综合楼*楼***室、***室、*****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呼图壁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做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办提起投诉,本办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一:资格审查不规范。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新疆国文弘业招标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开标后资格审查法定职责,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慎审查,履职不到位,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的投标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页▲**.*条为强制性核心参数,明确要求漏血检测精度需≤*.***/*。中标供应商新疆冠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血液透析机(单泵)产品,在红细胞压积*.**、透析液流速*****/******* **/***工况条件下,血液渗漏至透析液的泄漏量检测精度为≤*.***/*。该投标产品实际技术指标高于招标限值,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带▲强制性核心参数要求,构成重大技术负偏离,不符合中标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新疆国文弘业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多项质疑事项未逐项进行实质性答复。越权替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偏差作出认定、自行允许中标供应商澄清,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法定职责,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多项质疑事项未逐项进行实质性答复,未开展独立核查核验工作。其出具的质疑答复内容及程序均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相关法定规定,质疑答复程序严重违法、答复内容无效。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针对质疑事项逐项实质回应、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合法质疑,且越权对投诉文件实质性偏差做出无效认定,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法定要求,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依法认定呼图壁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我局就本次投诉事项组织了全面调查取证,由法律顾问、卫生系统专业人员、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政府监督等多方人员共同参与复核审查了开评标全过程、经审查,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的投标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人反映的中标产品血液净化机和血液透析机(单泵)型号错误情况属实,但不构成重大技术负偏离,被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承诺尽快更正型号错误情况,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新疆国文弘业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多项质疑事项未逐项进行实质性答复。经查阅质疑函、质疑补正函、质疑回复函等资料,因质疑事项条目多,但质疑内容均缺乏合法途径取得的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就本条已作出回复,投诉事项三不予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虚假投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本项目中标结果实体合法、不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情形,不予撤销,采购活动继续有效;
*、责令被投诉人*、*及第一中标人就中标公告中文字瑕疵尽快予以更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图壁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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