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68号)
2026-06-01
黑龙江/绥化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68号)
黑龙江/绥化-2026-06-0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作者:绥化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绥化市民政局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床及配套设施购置(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日发布采购公告*******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健科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号

被投诉人*: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址:绥化市北林区康庄北路***号

被投诉人*:绥化市民政局

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绥化市民政局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床及配套设施购置(二次)(项目编号: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针对我司在质疑中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开标活动,有意排斥其他投标供应商”,其四家提供样品床目的是在当场演示其功能,而采购人及专家以我单位现场带电机为由,不叫我单位现场展示(我单位送床时把电机卸下,现场展示时再安装上,当时送床卸电机时相关采购代理机构也没说不允许,并且标书也有拆卸这项要求),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我单位未提供完整样品,把我单位按废标处理,不叫我单位进行现场功能展示,其带有歧视行为,送床目的就是为了现场展示(实际我单位在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几家都已经展示完,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却以标书有参数未完善为由取消其招标***见后边详细叙述),其在现场未按标书相关要求留存样品。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样品”中标后,中标样品由采购人封存,用于检验交货产品的一致性。未中标供应商样品,供应商需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日内及时取回,未及时取回的样品由采购人负责保存并协调处理;投标人须知“四、投标**.*”评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从答复中可以看出,对方所答复的只是叙述了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要求内容,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中并未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已“留样封存”。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二)投诉人认为针对我司在质疑中提出的“质疑*”内容,中标单位“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在销售中需具备授权制造商“营口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见图一:中标明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方可销售。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答复*中说“招标文件中未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采购需求中电动护理床的品目名称为“其他床类”,投标文件中电动护理床已提供不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声明。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依据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由此,对于养老机构使用的电动护理床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法律上必须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不能当作“其它床类”等逃避资质,必须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其法律定性(红线),即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电动护理床=********=第二类医疗器械。适用场景:医院、养老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家庭照护,只要是“用于人体承载,护理,体位调节”,都算医疗器械,和场所无关。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医药行业标准等的规定,电动护理床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版)编码********(电动病床),由此,作为电动护理床的制造商需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经我司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中心查询预中标单位“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的授权制造商“营口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电动护理床没有《注册证》等资质(见图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截图),属于无证违法生产及销售。

(三)投诉人认为投标供应商“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启善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厚金商贸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供应商存在严重违法围标串标行为。三家供应商于****年*月**日下午**时多,将当日**点半左右各自取走的样品床全部运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尚朴街小区**号门口,且三家联合将三张样品床全部装在黑******江淮牌面包车内,他们这种协同投标、联合行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由此,三家公司存在严重的串标行为。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它补充事项

无。

绥化市财政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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