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改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5-27
安徽/蚌埠 质疑投诉
关于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改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蚌埠-2026-05-27 00:00:00
关于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改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作者:规计处来源:规计处责任编辑:俞晖

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改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年***


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改建工程

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淮河入江水道归江河道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现状堤身断面不足,未达到规划的防洪标准,存在防洪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完善区域防洪工程体系,巩固提升该段堤防防洪能力保障防汛通道畅通,缓解区域交通压力,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对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进行改建。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年)》提出,淮河入江水道设计泄洪流量为*******/*,设计洪水位高邮湖为*.***(****国家高程基准)根据《扬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生态科技新城防护区防洪标准为**年一遇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对芒稻河右岸堤防(江都区横一路~龙城路段)进行改建,并按城市支路标准建设堤顶防汛道路。堤防防洪标准为**年一遇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退建加固,新建防汛道路等。退建加固堤防****,堤顶高程*.**(废黄河高程,下同),堤顶宽**.**,采用土堤型式,迎、背水侧边坡坡比均为*:*,分别采用预制块、草皮进行防护;设置***过渡段与金湾河左岸(江桥路~横一路段)堤防衔接,堤顶高程均为*.**,堤顶宽**.**~***;设置***过渡段与龙城路桥下段衔接,桥下通道及上下坡段迎水侧设挡浪墙,墙顶高程*.**。布设变形监测点、渗流监测点*堤顶设沥青混凝土防汛道路

统筹考虑流域防洪保安求,结合扬州市城市防洪规划有关成果水利部批复的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工程任务和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基本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堤防改建堤线更加顺直,通过实施堤防退建,扩大了河道滩地,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按照流域防洪调度总体安排,加强防汛调度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应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细化新老堤结合部位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工程安全。

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做好施工期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进行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备案。

工程建成后,应及时落实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依法依规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及时移交管理单位。

九、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水法规和采砂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十、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一、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局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扬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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