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6-06-02 00:00:00
申请人: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和县财政局
第三人:云和县实验小学
第三人: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于****年*月*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投诉事项*:“第二章 采购需求 **吋互联智慧黑板:*、整机内置扬声器采用缝隙发声技术,槽式开口设计,不大于*.***;采用*.*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额定总功率***。**、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广角摄像头和智能拼接摄像头,**全面屏:**、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摄像头;**、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的广角摄像头和智能拼接摄像头;**、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个智能拼接摄像头;**时交互式一体机:**、整机内置扬声器采用缝隙发声技术,槽式开口设计,不大于*.***;采用*.*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额定总功率***”。申请人认为,投诉处理决定书只是将技术参数**分作为依据驳回申请人投诉,其他评审的扣分为何不将其一并作为依据,因此该处理决定书无法让申请人认为合情合理。回复所引用的品牌并不能说明可以完全满足要求,且从中标评审得分中就可以实际看出来四家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其中三家均在设计上述扣除分值。如此具有倾向性的评审,已经构成了使用产品设计作为控标,达到中标的目的。根据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指定要求上边框安装扬声器、摄像头,属于设计性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要求删除特定上边框。
投诉事项*:“第二章 采购需求 **吋互联智慧黑板、**吋交互式一体机:**、整机内置双*****无线网卡(不接受外接),*****制式*******.***/*/*/*/**/**。在*******下支持无线设备同时连接数量≥**个,*******系统下支持数量≥*个”,申请人认为,根据回复所引用的品牌可以看的处理回复内容毫无依据,引用的各种品牌完全没有说明这些品牌可以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要求,如(*)上边框装扬声器、摄像头设计符合的品牌:创维、安道、希沃;(*)内置双*****无线网卡符合的品牌:鸿合、讯飞、东方中原、京东;(*)*******系统符合的品牌:鸿合、京东方、文香;(*)视觉舒适度*+级或以上:鸿合、京东方、大华。中标品牌:希沃。据了解整机内置双*****无线网卡(不接受外接)技术只有希沃具备,因此该项技术参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要求删除。
投诉事项*:“第二章 采购需求**吋互联智慧黑板、**吋交互式一体机:*、嵌入式系统版本不低于*********。*、嵌入式*******操作系统下;*、在嵌入式*******操作系统下**全面屏:*、整机采用高性能*核***;整机系统版本不低于*********”,申请人认为,回复内容毫无说服力,根据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市场通用智慧黑板、全面屏系统有*******、***、*******安卓、*******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指定为*******安卓系统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同类软件市场上已有非常成熟的产品,有的是基于*******操作系统开发,有的是基于安卓操作系统,有的是基于***操作系统等,因此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指明要*******安卓系统等同于指定了产品的部分品牌,对供应商具有限制性,不利于众多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竞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
投诉事项*:“第二章 采购需求**吋互联智慧黑板、**全面屏:(提供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申请人认为,回复内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明****认证是**吋互联智慧黑板、**全面屏唯一指定的检测机构,并且浙江省往年很多采购**吋互联智慧黑板、**全面屏的项目中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有“***”“****”标识两种标识可以提供。上述指定带“****”标识的检测报告虽然也具有相应证明力,但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必须带“****”标识,存在限制其他标识“***”的检测报告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歧视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缩写,它是中国政府授权的行政认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计量认证”资格。而****的认可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它的法律基础是**/***********(相当于***/********:****)。***在中国境内有效,并向协会出具公证检测报告,而****是国际公认的,因此申请人要求将“****认证”改成第三方。
投诉事项*:“第二章 采购需求 **全面屏:**、整机内置型号核准代码为***** **:*********** (型号***.**** ** **.**)的无线电发射模块。该模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人认为,回复内容只是称哪些品牌可以满足,与申请人所质疑内容不符,回复未能证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与本次采购教学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之规定,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是为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与本项目采购**全面屏用于教学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要求删除。
投诉事项*:“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商务要求:*、在接到电话后,*小时内响应,*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小时内修复”,回复称可以在中标后设置售后维修点,申请人认为所回复与质疑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到现场处理时间限制在*小时内,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限制。*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只有在云和县周边几个城区才可以做到,因此该项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并采取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要求重新设置该项评审。
投诉事项*:“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产品相关认证:*、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具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视觉舒适度(****)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级或以上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分”,申请人认为,市场上有三家以上的品牌能满足不代表不具有限制性、不代表所有品牌都满足,而且国家的相关规定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了只要市场满足三家以上的就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回复的内容引用的哪些品牌可以满足,无法完全证明可以在该项目中获得同等分值,因此申请人不认可。将视觉舒适度*+级或以上标准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了解目前智慧黑板只有希沃跟创维获得了视觉舒适度*+级,希沃可以做到*+级以上标准,要求删除*+或以上的加分条件。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依法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公开招标文件(电子招投标);(*)云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
被申请人称: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为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元。****年*月**日开标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共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分别为遂昌县中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公司、素教(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为*******元。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具体投诉事项为七项,分别为:
投诉事项*:关于“第二章 采购需求**吋互联智慧黑板:*、整机内置扬声器采用缝隙发声技术,槽式开口设计,不大于*.***;采用*.*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额定总功率***。**、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广角摄像头和智能拼接摄像头,**全面屏:**、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摄像头;**、整机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广角摄像头和智能拼接摄像头;**、上边框内置非独立式*个智能拼接摄像头;**时交互式一体机:**、整机内置扬声器采用缝隙发声技术,槽式开口设计,不大于*.***;采用*.*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额定总功率***”的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第二章 采购需求**吋互联智慧黑板、**吋交互式一体机:**、整机内置双*****无线网卡(不接受外接),*****制式*******.***/*/*/*/**/**。在*******下支持无线设备同时连接数量≥**个,*******系统下支持数量≥*个”的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第二章 采购需求**吋互联智慧黑板、**吋交互式一体机:*、嵌入式系统版本不低于*********。*、嵌入式*******操作系统下;*、在嵌入式*******操作系统下**全面屏:*、整机采用高性能*核***;整机系统版本不低于*********”的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第二章 采购需求**吋互联智慧黑板、**全面屏:(提供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的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第二章 采购需求 **全面屏:**、整机内置型号核准代码为***** **:*********** (型号***.**** ** **.**)的无线电发射模块。该模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 商务要求:*、在接到电话后,*小时内响应,*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小时内修复”的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产品相关认证:*、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具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视觉舒适度(****)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级或以上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分”的投诉。
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被申请人做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具体理由为: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实质是申请人主张“招标文件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二 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集中在“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三 评标内容及标准*.* 资信商务及技术分,技术参数”。因,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就前述“技术参数部分”对参与投标的四家供应商都打了满分,即该四家供应商均满足评审要求,显然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设置可以形成有效竞争。同时,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云和县实验小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前述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分别作出了解释说明,对相关采购需求提供了三家以上市场主体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实质上是申请人主张采购需求“**全面屏:一、整机要求:**”与采购**全面屏用于教学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被投诉人在答辩材料中对 采购需求设置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申请人的前述投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采购需求“四 商务要求:*、在接到电话后,*小时内响应,*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小时内修复”是区域性限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售后维保服务是很重要的一个采购需求,案涉采购设备为实验小学改扩建多媒体设备和一体机采购项目,属于教学设备采购。教学工作具有连贯性,教学设备维保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在采购需求中对维保的响应时间进行设置是必要的、合理的。同时,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采购需求设置的合理性作出了解释说明,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申请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被投诉人作为教育行业单位,可以结合其教学实际使用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及与采购需求相关的评审因素。申请人主张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产品相关认证:*、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具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视觉舒适度(****)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级或以上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分。”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作出了解释说明,并在质疑答复阶段提供了三家以上市场主体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可以证实前述评审因素并未限制市场的有效竞争。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的前述投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年*月*日,申请人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采购人云和县实验小学提出质疑。****年*月**日,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质疑答复,申请人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月**日收到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对投诉材料审查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正式受理,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一(云和县实验小学)和被投诉人二(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云和县实验小学和被投诉人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云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诉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 云和县实验小学投诉回复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答复函;(*)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受理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送达回证;(**)投诉事项情况说明;(**)公开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云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云和县实验⼩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机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云和县实验⼩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机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采购代理机构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采购人云和县实验小学委托,就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化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月**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投标。
****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采购文件。*月*日,申请人向采购人云和县实验小学提出质疑,要求其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进行答复或对招标文件修改。*月**日,采购人云和县实验小学作出《质疑答复函》。
*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当日受理申请人投诉,并分别于*月**日、*月**日向云和县实验小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云和县实验小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于*月*日、*月*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答复材料。*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云和县实验小学和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月*日,云和县实验小学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机采购项目合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开招标文件、云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云和县实验小学投诉回复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答复函、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送达回证、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云和县实验小学改扩建工程多媒体设备和一体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后被申请人通知云和县实验小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云和县实验小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书面投诉答复材料。*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云和县实验小学及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投诉办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申请人实质是主张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二 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本案中,云和县实验小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对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三家以上市场主体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根据涉案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分值设置及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等证据来看,该技术参数设置并无不当,且采购结果公布后,云和县实验小学、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收到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本案中,云和县实验小学采购设备属于教学设备,而教学工作具有连贯性,教学设备出现故障需要供应商及时到场维修最大程度上减少对教学的影响,因此对售后服务设定合理的响应时间,并无不当。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投标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案涉采购项目设置“产品相关认证:*、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具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视觉舒适度(****)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级或以上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得*分,不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分”评审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智慧黑板产品达到视觉舒适度*+级或以上标准相关证明文件才能得分,实际是对智慧黑板产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会影响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因此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财政局于****年 *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