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尚财采投处【2026】7号
2026-05-14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尚财采投处【2026】7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6-05-14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尚财采投处【****】*号
作者:尚志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尚志市中药材加工厂项目生产设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号**栋**号***室**号

被投诉人*:尚志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尚志市尚志镇尚志大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河南省滨港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水槽嘴的制造商为江苏耀奕宸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水嘴”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制造商江苏耀奕宸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号,★*******水嘴,明确要求,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二)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针对我司的质疑回复函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回复函无具体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予以驳回。上述两项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该投诉事项虽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执法机关名称:尚志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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