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6-06-02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庆财采投处〔****〕*号
投 诉 人:黑龙江坤逸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号富力城小区**号楼*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大庆市殡仪馆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南五路***号
被投诉人*: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大庆市殡仪馆“监控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存在禁止设置的技术要求,采购人违规设置招标文件,限制潜在供应商投标,违反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项**标的名称:拼接屏未在采购文件中标注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参数描述模糊不清,潜在供应商无法确定具体需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表中采购项*标的名称:室内枪机、采购项*标的名称:精密摄像机、采购项**标的名称:防火墙、采购项**标的名称:解码器等采购标的的参数要求与采购人采购需求相符,符合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年度厅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财法〔****〕*号)的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已于****年*月**日废止,鉴于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晚于文件废止时间,因此,本项目投诉中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无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调查,本项目采购项**标的名称:拼接屏的品目代码为********* ***显示屏,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且该产品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中***********液晶显示器不属于同一品目,也不是同一产品,因此,本项目所采购的拼接屏(品目代码:********* ***显示屏)不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表中第**项配电箱的实质性条款为“额定电压 单向**** **”,该参数为配电箱核心参数,与采购人采购需求相符,符合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司法局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