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连财采决〔2026〕1号)
2026-04-10
广东/惠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连财采决〔2026〕1号)
广东/惠州-2026-04-1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连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连财采决〔****〕*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戴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号**单元*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娜

被投诉人*:清远市恒辉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号澳星雅轩*层**号

被投诉人*:连州市教育局

地址:连州市良江路*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三新村新围路*号报业大厦*单元*****层**号

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连州市城西城北新区开发教育配套工程项目学生宿舍热水系统设备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包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取消中标单位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标资格,重新进行评审。

投诉人称:*.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采购产品“吊装运输”包含叉车,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叉车生产单位需要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叉车使用单位(厂家)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确保叉车定期检查合格、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经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得知,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不是特种设备获证企业,无法作为制造商生产叉车产品及使检定用单位使用叉车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中标无效;*.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本项目采购产品“智能水表”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不到“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无法提供合规产品,属违法行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本项目为“空气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清单中的“吊装运输”是指为完成设备安装就位所必须配套的辅助作业内容。采购的最终成果是安装到位并能正常运行的热水系统,而非采购“吊车”和“叉车”这两样特种设备本身。因此,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产权所有人在投标阶段提供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投诉人引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规范的是设备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关证书及人员操作证即可,这属于项目后续履约监管的范畴,而非投标人资格准入的范畴;*.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水表的强检范围及说明为“用于贸易计算:用水量的测量”,本项目采购的智能水表仅用于学校内部统计用水量,不属于“用于贸易计算:用水量的测量”的强检范围,因此投标人无需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投标人提供的智能水表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无须实行强制检定。并依据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商请确认学校热水系统智能水表计量检定属性的函》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规定,水表(智能水表)列入强制管理目录,但仅用于贸易结算用途时,才实行强制检定。贵局所述学生宿舍热水系统的智能水表用于学校内部用水量统计、仅作内部管理参考,非贸易结算用途,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投诉

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采购产品“吊装运输”包含叉车,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不是特种设备获证企业,无法作为制造商生产叉车产品及使用单位使用叉车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是学生宿舍热水系统设备,需要采购的是吊车、叉车服务,而非采购吊车、叉车本身,后续履约过程中提供吊车、叉车服务的相关企业的资质即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本项目采购产品“智能水表”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不到"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无法提供合规产品,属违法行为。根据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见附件)以及本机关的查询,明确了本次采购的*台学生宿舍热水系统的智能水表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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