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2026-05-29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龙川县田心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对龙川县田心镇入口道路南行段风貌提升工程项目(项目编号为***************,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立案监督检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查明情况
经查,磋商小组对商务部分“项目业绩”评分时,使用磋商文件规定之外的标准进行打分,构成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导致部分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受到影响,破坏了采购公正。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个人打分表》、《响应文件》、评标现场录音录像、三位磋商小组成员发来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监督检查决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告知书》(龙财采告〔****〕*号),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本次评审意见无效且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次评审意见无效且采购结果无效,你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法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同时书面报告本机关。
(二)对磋商小组成员另行立案处理
针对磋商小组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对相关磋商小组成员立案调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龙川县人民政府或河源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川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