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2026-06-01 00:00:00
附件:
关于滁州工投经开区光储制造基地项目监理的答疑*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工投经开区光储制造基地项目监理”如下答疑*:
一、关于招标答疑文件中“取消总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要求”的调整,我单位有以下异议: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与项目专业特征相匹配的执业能力,对于包含房屋建筑与机电安装两大核心专业的项目,总监同时具备双专业注册资格是行业通用要求,也是保障监理工作专业性的基本前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之一,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专业能力必须与项目实际工程内容完全匹配。 本项目机电安装工程涉及高压变配电、防爆电气、工艺管道、环保设备等多专业交叉,属于高风险、高专业性的关键分部工程。若总监不具备机电安装专业注册资格,缺乏对应的专业知识与管控能力,将无法对机电安装工程实施有效监理,履职能力与项目风险等级不匹配,直接违反了“质量终身责任制”对项目负责人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 团队配备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仅承担本专业专项监理工作,不能豁免总监的机电专业能力要求,更不能替代总监理工程师的法定职责与终身质量责任。 恳请贵方重新审议本次答疑文件的调整内容,恢复招标文件原条款中对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具备房屋建筑专业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要求,确保项目监理团队具备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的专业能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也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提供必要的专业保障。
回复:按****年*月**日发布的答疑澄清为准。
二、根据贵项目招标文件及最新答疑澄清文件,仅对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下属企业作出例外认可,但未涵盖省属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这一同样存在社保由上级母公司统一缴纳客观情况的主体,属于典型的“一刀切式限定”,未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的行业客观现状,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原则。我司是省属国有企业***%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因省属国有企业内部人事编制统筹管理惯例,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证书注册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履职单位均为我司,仅养老保险由上级母公司统一归集缴纳,不存在挂靠、虚假在岗情形。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号)第一条第*项“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结合以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真实用工、真实参保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集团集约化、统一化管理(含社保统筹缴纳)的国家政策。 实践中,各地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附件案例)普遍将“国有集团内部统筹社保”情形,按照上述补充通知第一条第*项“其他政策依据”予以认可,核心认定前提为: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为全资/控股关系、人员注册单位在子公司、真实在岗履职。 我司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法定豁免条件,不属于“挂证”,理应视同满足本项目人员社保资格要求。 恳请贵单位对本次答疑澄清文件的社保条款予以补充修改,明确: 投标人属于省属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登记在投标人单位,其养老保险由投标人***%控股的国有全资母公司统一缴纳的,该近三个月连续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视同满足本项目人员社保资格要求; 同时,投标人可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平台出具的、证明双方国有全资股权隶属关系的有效工商登记信息截图,作为认定依据。
回复:按****年*月**日发布的答疑澄清为准。
三、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中: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为自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建筑面积不低于 ** 万平方米工业建筑的监理业绩的得 * 分。问:全过程工程咨询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统筹策划,本项目中我单位提供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为联合体方式中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我单位在该全过程项目中承担工程监理服务,总监理工程师为本项目拟派总监,我单位提供联合体协议、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全过程咨询业绩中能清晰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审内容,且具有盖有建设单位公章的业绩证明资料,请问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回复:全过程咨询业绩予以认可,业绩是否能得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工投创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城北新区办事处铜陵路与徽州路交叉口东北侧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楼***室
联系人:曹思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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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滁州工投创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业务提交****/**/**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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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系统通过****/**/**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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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工投经开区光储制造基地项目监理的答疑澄清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工投经开区光储制造基地项目监理”作如下答疑:
一、招标文件 *** 资格审查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社保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缴纳,该要求采用一刀切式限定,未充分考虑省属国有企业、科研院所下属单位内部人事编制统筹管理、 人员社保由上级隶属母体单位统一归集缴纳的行业客观管理现状, 不合理限制了我方此类具备合法隶属关系企业的投标权利,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住建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人员“挂证”专项整治补充通知相关豁免规定:人员证书注册单位、实际用工及履职单位均为投标人,仅养老保险由其直属上级隶属事业单位、国有母公司统一缴纳的,不属于挂证情形。我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完全符合上述法定豁免情形,不存在人员挂靠、虚假在岗等问题,仅因省属院所内部人事社保统筹导致缴纳主体与投标主体不一致,理应予以认可。恳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社保条款予以澄清修改,明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登记在投标人单位, 其养老保险由投标人合法隶属的国有全资母公司统一缴纳的,该近三个月连续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视同满足本项目人员社保资格要求, 同时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平台出具的、 可证明双方国有全资股权隶属关系的有效工商登记信息截图。
回复: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予以认可;投标人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予以认可。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次招标评标办法中,技术标仅设置符合性评审,且报价分权重过高,该设置极易诱发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争等违规行为,既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也将给项目后续实施带来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报价分占比高达 **%,是决定中标结果的绝对核心因素。在技术标不打分、无法区分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投标人极易通过恶意低价竞争、串通报价操纵评标基准价等方式,获取报价分优势。这种“重价格、轻技术”的评标模式,不仅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会导致中标单位因报价过低,后续服务投入不足、人员配置不到位、过程管理流于形式,给项目带来质量、安全等重大隐患。 此外,结合滁州市同类采用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项目案例来看,已出现多起投标单位报价异常的情况,进一步印证了该类评标办法存在诱发违规竞争的重大隐患,更凸显了本次项目优化评标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为保障本项目监理招标的公平性、公正性,筛选出技术实力强、服务质量优、报价合理的中标单位,防范围标串标及恶意低价竞争风险,我单位建议设置合理的技术标分值,适当降低报价分权重。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评分标准,****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拥有建筑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工业建筑监理业绩计*分,投标人具备同等规模工业建筑监理业绩计*分。 现我方咨询:本次拟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为同一项目业绩,该资料是否可分别对应两项评分项予以认可计分?
回复:可以为同一业绩,是否能得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四、原条款: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具备房屋建筑专业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优化后条款: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专业叠加要求过高,明显拉高总监准入门槛行业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划分明确,同时持有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双专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属于稀缺人才,市场存量极少。本项目虽包含工业厂房、变电所等机电配套工程,但核心建设内容为工业建筑主体,无需强制要求总监同时具备双专业注册资质,过度叠加专业要求,远超同类工业建筑监理项目常规标准,人为抬高总监任职门槛。 *.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违背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中,人员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已明确要求配备机电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机电专业监理职责可由团队专项人员承担,无需总监兼任双专业职责。此时强制要求总监双专业注册资质,无实质必要性,实质排斥仅持有单专业注册资质、但综合能力强、业绩优秀的潜在投标人,缩小竞争范围,不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违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与加分项及评审体系矛盾,逻辑不一致 资信标加分项中,总监仅需满足 “** 万㎡工业建筑监理业绩”或“工程类高级职称” 即可得分,未对双专业注册资质设置加分,却将其列为强制性准入条件,评审标准逻辑失衡。且行业常规做法为:总监以主专业注册资质为主,配套专业可通过团队人员补充,本项目强制双专业注册,与行业通行评审体系不符。*.增加投标企业履约风险,不利于项目推进,双专业注册总监稀缺,投标企业为满足硬性要求,可能出现挂靠证书、人员与业绩不符等违规风险,或因人员调配困难,导致中标后总监无法到岗、履约能力不足,反而影响项目监理质量与进度,违背招标初衷。*.与项目监理实际职责不匹配,无实际价值,总监核心职责为统筹项目整体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协调参建各方,机电专业具体监理工作可由团队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独立完成。强制要求总监具备双专业注册资质,无法显著提升监理服务质量,仅为形式化要求,对项目实际监理工作无实质性增益。
回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修改为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具备房屋建筑专业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专业可通过变更、增项等方式依法依规申请,且办理周期较短。单纯以是否持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作为总监任职硬性条件,并不能实质反映其对该项目机电安装部分的实际管控能力、同类项目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水平。真正体现总监理工程师履职能力的关键,应在于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业绩、类似管理经验,而非限制注册专业组合。该要求脱离项目实际需要,属于不合理的资格设置。 问:是否可以改为“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回复:详见回复四。
六、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年*月**日*时**分。解密时间调整为****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具体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调整为****年*月*日*时**分前。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请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工投创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城北新区办事处铜陵路与徽州路交叉口东北侧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楼***室
联系人:曹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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