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6-01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6-0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单位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桃源大道***号*栋*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经查,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公安分局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购金额*,***,***元)政府采购活动中,温州食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中标,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经二维码核验、对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及温州平阳县社保局协查确认,与人社局系统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本案当事人在我局书面要求作出情况说明后,未主动报告真实情况,也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危害后果,后续调查取证环节也未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其违法行为造成该项目废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温州食尚农业科技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财政局

*、联系人:潘晓琳、李玲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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