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6-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加勒格孜塔勒村人居环境提升改造项目*农村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系统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创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乡人民路西侧天和商贸物流园 * 号商业楼 * 层 * 号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人民政府
地址: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
被投诉人*:新疆腾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山水郦城*号楼***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评审活动受到不公待遇,废标理由不合法、不合规;代理机构回复函中给出的无效理由与政采云平台中不一致。
*. 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缺乏了解或有捏造事实的嫌疑,认为资格审查环节应当允许澄清。
*. 代理公司在回复函中随意设置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投诉人请求:*. 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审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招标文件,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制造商“喀什蓝卉建材有限公司”划型填报为“小型企业”。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数据(从业人员 ** 人,营业收入 ***.** 万元),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号),该企业应划型为“微型企业”。投诉人声明函内容与实际不符。*.经本机关向喀什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发函核实,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 喀检 *** 字第 **** 号”的检验报告,与该所存档报告不一致,非该所出具。*.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消纳系统产品合格证主体(新疆新蓝卉材料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主体(喀什蓝卉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主体(新疆八方汇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投标文件真实性、关联性存疑。*.政采云平台显示的“中小企业划分错误”为系统对资格审查结果的简化标注,被投诉人回复函中认定的“提供虚假材料”为基于调查事实的法律定性,二者不存在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事项 *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可对含义不明确等内容要求澄清。*.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对于涉及投标真实性、资格符合性等实质性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声明函内容不实),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澄清范围。*.投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经核实为虚假报告,不属于可澄清补正的细微错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 *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 条明确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投诉人投标文件存在生产厂家信息前后矛盾、检验报告虚假等问题,违反了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一致性的基本要求,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人依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认定投标无效,并未随意设置实质性条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三)项、(六)项之规定,投诉事项 * 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新疆创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检验报告经核实为虚假材料,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投标文件关键信息前后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投诉人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人民政府、新疆腾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尔津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