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洪山路、招贤路、盐田路、万安路、长青路、长虹路、长德路、长春路(施工招标代理)补充公告
2026-01-22
福建/宁德 变更澄清
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洪山路、招贤路、盐田路、万安路、长青路、长虹路、长德路、长春路(施工招标代理)补充公告
福建/宁德-2026-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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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洪山路、招贤路、盐田路、万安路、长青路、长虹路、长德路、长春路(施工招标代理)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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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
致:各投标人
现对交易公告补充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 控制价(估算价):**.** 万元,最终发包价格**.** 万元
现修改为:*.* 控制价(估算价):**.** 万元,最终发包价格**.**万元
二、原招标文件:*、暂按**.*万元下浮**%后,以**.**万元(服务费含专家评审及会务费等涉及本批次招标代理工作的一切费用。招标代理费计费基数暂定****.****万元)作为招标控制价(即发包价)。
现修改为:*、计费基数暂定****.****万元下浮**%后,以**.**万元(服务费含专家评审及会务费等涉及本批次招标代理工作的一切费用。招标代理费计费基数暂定****.****万元)作为招标控制价(即发包价)。
三、原招标文件:(*)计价依据:本项目控制价(估算价)和最终发包价格为暂估价,最终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依据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洪山路、招贤路、盐田路、万安路、长青路、长虹路、长德路、长春路招标的中标金额,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重新计取进行结算。
现修改为:(*)计价依据:本项目控制价(估算价)和最终发包价格为暂估价,最终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依据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洪山路、招贤路、盐田路、万安路、长青路、长虹路、长德路、长春路招标的中标金额,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重新计取进行结算。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均做相应修改,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本补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致:各投标人
现对交易公告补充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 控制价(估算价):**.** 万元,最终发包价格**.** 万元
现修改为:*.* 控制价(估算价):**.** 万元,最终发包价格**.**万元
二、原招标文件:*、暂按**.*万元下浮**%后,以**.**万元(服务费含专家评审及会务费等涉及本批次招标代理工作的一切费用。招标代理费计费基数暂定****.****万元)作为招标控制价(即发包价)。
现修改为:*、计费基数暂定****.****万元下浮**%后,以**.**万元(服务费含专家评审及会务费等涉及本批次招标代理工作的一切费用。招标代理费计费基数暂定****.****万元)作为招标控制价(即发包价)。
三、原招标文件:(*)计价依据:本项目控制价(估算价)和最终发包价格为暂估价,最终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依据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洪山路、招贤路、盐田路、万安路、长青路、长虹路、长德路、长春路招标的中标金额,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重新计取进行结算。
现修改为:(*)计价依据:本项目控制价(估算价)和最终发包价格为暂估价,最终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依据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洪山路、招贤路、盐田路、万安路、长青路、长虹路、长德路、长春路招标的中标金额,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重新计取进行结算。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均做相应修改,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本补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