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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证明或授权书:①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③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④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成立年限满*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以上*、*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资格证明文件”。
*.信用记录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磋商递交截止当日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信用记录的查询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上述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信用信息的使用:资格审查人员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认定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查询并了解本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内容与本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的内容为准;*)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资格证明文件”。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本项目服务全部由供应商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若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无效。(*)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需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说明:①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五章的格式提供证明材料。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项目一览表”。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其他补充: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或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未按以上要求提供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③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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