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2026-05-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节日亮化悬挂灯笼、桥梁桥栏、节点楼体亮化材料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拓美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东、广源街南烟草经贸家属楼***室商服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铭林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号
被投诉人*:鹤岗市市政基础设施管护中心
地 址: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鹤岗市奕彤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配电箱(标的名称),
制造商为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查证,该公司没有制造配电箱所
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
(二)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鹤岗市奕彤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开关电源(标的名称),
制造商为广东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查证,该公司没有制造开关电源
所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
(三)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鹤岗市奕彤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电力电缆(标的名称),
制造商为辽宁佳义电缆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查证,该公司没有制造电力电缆所需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中标、成交无效。如存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鹤岗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