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市财采投处〔2025〕12号 )
2026-05-29
黑龙江/黑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市财采投处〔2025〕12号 )
黑龙江/黑河-2026-05-29 00:00:00
黑龙江/黑河-2026-05-29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市财采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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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医医院****年保洁服务采购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河市斯麦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检察院住宅楼******室(海兰街***号)
被投诉人*:黑河市三龙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龙滨路***号(世纪花园小区**号*楼)
被投诉人*:黑河市中医医院
地址:黑河市中医医院
被投诉人*: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市辖区通江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成立。本项目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