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两院区医疗设备整体托管及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2026-05-29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两院区医疗设备整体托管及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5-29 00:00:00
贵州/贵阳-2026-05-29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两院区医疗设备整体托管及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两院区医疗设备整体托管及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陕西华阳星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世纪经典*座****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审评分细则分值权重设置、业绩认定规则、服务方案评审标准存在不合理、有失公允情形,评分规则具有倾向性,无法客观公正衡量供应商医疗设备托管、维修维保真实服务能力与技术实力,涉嫌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评分权重分配不合理,偏离项目采购核心需求 本项目为医疗设备整体托管及维修保养服务,核心考核应为同类维保运维业绩、专业技术团队配置、现场服务能力等实操能力。但现有评分细则对经营类资质、医疗器械销售类业绩赋值分值过高,而与项目履约强相关的维保实操业绩、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等核心评审项分值占比偏低,评分导向严重偏离本次服务采购初衷,不能择优遴选优质服务商 *.业绩计分范围限定严苛,涉嫌差别待遇、限制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业绩加分条款限定认可特定合作主体业绩,人为缩小合法有效业绩认定范围。对业务布局、服务场景不同的合规供应商形成区别对待,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服务方案评审无量化标准,主观裁量空间过大 维保服务预案、故障应急处置方案、运维管理体系等评审打分项,未设置明确、可落地的量化评审指标,仅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打分,缺乏统一评判尺度,极易造成评审标准不统一、打分随意性大,无法保障评审过程及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评审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评审规则要求,评分细则应科学合理、客观量化、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得设置倾向性条款、不得人为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评分权重分配不合理,偏离项目采购核心需求 本项目为医疗设备整体托管及维修保养服务,核心考核应为同类维保运维业绩、专业技术团队配置、现场服务能力等实操能力。但现有评分细则对经营类资质、医疗器械销售类业绩赋值分值过高,而与项目履约强相关的维保实操业绩、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等核心评审项分值占比偏低,评分导向严重偏离本次服务采购初衷,不能择优遴选优质服务商 *.业绩计分范围限定严苛,涉嫌差别待遇、限制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业绩加分条款限定认可特定合作主体业绩,人为缩小合法有效业绩认定范围。对业务布局、服务场景不同的合规供应商形成区别对待,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服务方案评审无量化标准,主观裁量空间过大 维保服务预案、故障应急处置方案、运维管理体系等评审打分项,未设置明确、可落地的量化评审指标,仅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打分,缺乏统一评判尺度,极易造成评审标准不统一、打分随意性大,无法保障评审过程及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评审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评审规则要求,评分细则应科学合理、客观量化、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得设置倾向性条款、不得人为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请求:*.调整并优化评分细则分值结构,大幅提高同类医疗设备托管、维保运维业绩及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评审权重,弱化无关经营、销售类资质业绩分值占比;
*.放宽合法有效业绩认定范围,凡具备真实有效的同类医疗设备维保、托管服务业绩均应予以认可,保障合规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权益;
*.完善维保方案、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评审内容,制定明确可量化的打分标准,压缩主观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请贵单位就本质疑事项予以核查,并依法给予正式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质疑事项*:①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并未设置质疑人所称的"经营类资质""医疗器械销售类业绩"评分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为医疗设备整体托管及维修保养服务,评分因素均为服务方案、人员配置、业绩证明、应急保障等,与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直接挂钩,符合上述规定。
②本项目评分设置的业绩要求为:"投标供应商每提供一份****年*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在履行或承担过类似维保服务项目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本项目业绩要求为"类似维保服务项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高度相关,且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特定医院,不存在人为缩小有效业绩认定范围情形。
③本项目服务方案(维保方案、应急处理方案、人员培训方案等)属于供应商完成项目的履约规划,需结合项目实际设备情况、运维模式进行综合评判,不存在无评判尺度、随意打分情形,评审过程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自由裁量过大问题。
综上,本项目评分细则均结合采购项目实际特点、及采购需求制定,评分因素、权重、业绩要求、评审标准均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倾向性或歧视性内容,未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