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2026-04-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电动抑尘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大道东段
被投诉人:攀枝花和讯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高粱坪园区
四、基本情况
攀枝花和讯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攀枝花市东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电动抑尘车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将“售后服务网点、机构”“本地化服务及响应方案”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设准入障碍,增加外地企业负担,构成地域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要求供应商投标车辆在中标前具备“数字化平台”并设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功能定制化程度过高,形成隐性市场壁垒,平台在故障处理及时性、有效性评判上存在局限,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将交货时间设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未明确是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供应商难准确理解需求。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