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6-04-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冕宁县惠安镇****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土壤改良(有机肥采购、撒施)(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冕宁县天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冕宁县泸沽镇五一村二组
被投诉人:冕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凉山州冕宁县城厢镇文化路**号
被投诉人:凉山国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号
四、基本情况
凉山国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冕宁县农业农村局冕宁县惠安镇****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土壤改良(有机肥采购、撒施)(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四川蓉益达成农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有机肥净重为“****/包”,但案涉项目招标文件通篇未对有机肥的单包净重、包装规格作出任何强制性或限制性约定,包装规格的确定权归采购人所有,该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响应,其投标文件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投诉事项*:法定澄清时间未被合理保障,且评审节点设置不合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分钟,该**分钟为法定最低时限,无上限要求。投诉人于****年**月**日**时**分**秒通过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收到评审澄清邀请,该时间为午饭时段,且编写低价说明需收集、整理多项资料,**分钟无法完成。投诉人就此向代理机构申请延长澄清时间,却被代理机构以“无法进入开标室通知评审专家”为由拒绝,最终导致投诉人未能按时上传澄清材料。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评审条款,滥用权利。招标文件第**页“*.*.*解释、澄清、说明有关问题”明确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内容,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但评审委员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直接判定**家投标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该行为属于滥用评审权利,严重违反评审规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冕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