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2026-05-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四姑娘山自然保护区管护基地供暖供氧项目(供氧包)(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氧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号*栋****号
被投诉人: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四姑娘山镇金锋村
被投诉人:四川新元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座***室
相关供应商:四川擎宝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元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自然保护区管护基地供暖供氧项目(供氧包)(三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擎宝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经营医疗设备相关资质,不具备供货资格和履约条件。
投诉事项*:四川擎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经营医疗设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获取的业绩,应认定为业绩无效,或认定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投诉事项*:根据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擎宝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八项“*.高原供氧主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浙江凯斯泰克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浙江凯斯泰克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具备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的相关资质,不符合医疗设备的生产及供货资格。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阿坝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