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6〕70号)
2026-05-28
广东/阳江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6〕70号)
广东/阳江-2026-05-2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广东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怡然居*号复式店

法定代表人:曹启发

被投诉人*: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潭水镇向阳路*

被投诉人*:广东志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春城街道兴华路中兴华府商业***号商铺二楼

相关供应商:阳春市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春市中公司)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云路***号二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潭水镇运动公园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司于 ******日,在潭水镇运动公园建设项目二次采购结果公示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我司在《质疑函》中明确指出,中标供应商阳春市中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崔恒,在该项目中标*******时,已同时在另外*个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是河西街道龙岩村委会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中标时间为*******日,工期**天。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明确规定在以上在建项目未完工工期与本案项目重叠的情况下,崔恒不具备在本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法定资格。因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应被认定为无效。

投诉人请求:请求提供河西街道龙岩村委会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竣工或完工相关资料,若无法提供,应认定为崔恒存在在建情形,并取消阳春市中公司供应商资格。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经核查,阳春市中公司拟派的的项目经理崔恒在住建主管部门官方权威认证的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告服务平台中均未显示在建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规定,施工类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下的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未对项目负责人作具体要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均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明资料。仅凭中标公告截图未能作为阳春市中公司拟派的的项目经理崔恒存在在建项目的直接有效证明。关于投诉人就《质疑函》中工期重叠问题,基于核查结果:阳春市中公司拟派的的项目经理崔恒未存在在建项目,与其他项目工期重叠无关,不作回应。

阳春市中垚公司称:提及的拟派项目经理崔恒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其原负责的河西街道龙岩村委会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早已按规定完成了人员变更手续。该项目己于*******日正式更换项目经理,新任项目经理为赖粤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因此,截至本项目投标报名,崔恒已不再担任上述项目的负责人,不存在在建工程。综上所述,阳春市中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崔恒的情况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并附上相关变更材料。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日,本项目进行磋商,***日,发布本项目磋商结果公告。***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表述。磋商文件第*页第一章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载明*拟委派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格,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阳春市中垚公司的响应情况。该公司针对本项目要求,指定崔恒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了该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为响应材料。

调查情况。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阳春市中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崔恒的相关信息,均未显示或存在在建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阳春市中公司提交的材料,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经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均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情况作出要求。本项目中,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阳春市中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崔恒的相关信息,均未显示或存在在建情形。

关于投诉人提及崔恒中标河西街道龙岩村委会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项目的问题。根据阳春市中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已于***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前)对河西街道龙岩村委会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项目经理人员进行变更,即崔恒不再担任前述项目的项目经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阳春市中公司的人员崔恒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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