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2026]第7号)
2026-05-28
河北/衡水 质疑投诉
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2026]第7号)
河北/衡水-2026-05-28 00:00:00
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第*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河北安平中学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晋江市亿凯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号一楼
被投诉人:河北安平中学
地址:安平县英才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景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南部新区林荫大院*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河北安平中学设备购置项目(二次)”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月**日,投诉人向河北景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河北景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月**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该项目违法通过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须提供符合**/***********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五星级)”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对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构成歧视性或限制性。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该项目招标文件未依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违法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评分项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安财采投[****]第*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安平县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衡水-2026-05-28 00:00:00
二、项目名称: 河北安平中学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晋江市亿凯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号一楼
被投诉人:河北安平中学
地址:安平县英才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景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南部新区林荫大院*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河北安平中学设备购置项目(二次)”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月**日,投诉人向河北景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河北景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月**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该项目违法通过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须提供符合**/***********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五星级)”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对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构成歧视性或限制性。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该项目招标文件未依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违法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评分项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安财采投[****]第*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