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5-28 00:00:00
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施工 ***标段招标公告(评定分离)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施工
***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标段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详细评审标准》中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不超过**页”,是否包含评标索引表及目录等内容在内?
回复:不包含评标索引表及目录。
*、请明确道路工程中原有老路是考虑利用还是拆除不利用,需设计明确具体范围?若考虑利用,具体哪些部分利用需明确;若考虑拆除不利用,需明确原有路面拆除的工程量及做法。
回复:拆除范围详见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施工**标段至*标段道路专业(原有老路包含现状村道及横向道路)中图纸示意;拆除老路结构均按利用考虑,拆除工程量详见清单工程量,拆除路面结构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具体为:*标段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道路工程**条,*标段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道路工程*条,*标段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道路工程第**条,*标段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道路工程**、**、**条。
*、本项目异常低价指标为**%,请问在计算异常低价具体金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是否“四舍五入”?
回复:各标段异常低价具体金额如下:*标段:*********.**;*标段:*********.**;*标段:*********.** ;*标段:*********.**
*、附录三中针对业绩提出评审因素作证资料为,(*)合同协议书。(*)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问题*:我司施工合同及竣工报告中未体现桥梁评审相关核心因素,我司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业绩评审因素,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认可,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问题*:我司提供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证明业绩评审因素,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以认可。
问题*:针对施工联合体项目业绩,若我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且联合体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我司承担桥梁主体施工任务、联合体成员方仅承担桥梁主体以外的配套工程,且该桥梁业绩实际满足本次评审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之外,须另行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经评委评审通过的予以认可。
*、招标文件***页附表*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技术职称为市政道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请问市政工程专业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满足要求。
二、招标文件澄清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第(*)条修改为“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对于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异常低价评审的询标时间为**分钟,其他内容询标为**分钟)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修改如下: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号
联系人:曹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高楚翘
联系方式:*************、********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