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5-27 00:00:00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致: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一、基本信息
异议人(申请人):福建佳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恒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号福晟大厦*楼***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新院项目室外景观工程(施工)
招标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异议事项
本人(本公司)针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否决福建佳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资格的评审结果,依法提出本次异议。
本次评标否决我司投标的理由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并依据招标文件第*章商务文件格式要求判定废标。我司对该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请求招标人重新核查、纠正本次错误评审结果,恢复我司投标资格。
三、事实与理由
*.非主观遗漏,不构成实质性废标情形
我司投标文件已完整、合规提交全部商务、报价、资格、业绩等全部核心投标内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人员、资质、业绩等所有实质性响应条款,均***%符合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
仅工程量清单配套附表的提交瑕疵,不属于影响投标有效性、违背项目实质性要求的重大偏差,根据招投标相关法规,此类细小、可补正的非关键性材料疏漏,不应直接做否决投标处理。
*.评审尺度应当公平、统一、审慎
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对于同类非核心格式性瑕疵,应当统一标准、同等对待。直接以单一附表缺失直接废标,评审裁量过于严苛,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未影响招投标竞争秩序与评审公正性
我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本体内容完整、准确,报价体系清晰合规,不存在清单造假、报价缺项、恶意竞标等任何影响项目造价与履约的问题,未损害任何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项目核心招标目标。
*.法规依据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仅形式上、非实质性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允许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直接轻易否决有效投标。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没有提供“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上传入口因此导致的我司未提供上该份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已提供在附件里。
四、异议请求与主张
*.请求招标人依法受理本次异议;
*.请求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复核、专项核查;
*.请求撤销本次对福建佳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否决投标评审结论;
*.请求恢复我司合法有效的投标参与资格, 准许我司正常进入后续评标环节;
*.将本次异议核查及最终处理结果,依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我司正式书面答复、公示。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