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6-05-26 00:00:00
-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翔财采〔****〕*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投诉人:厦门万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号***室
法定代表人:曾扬东
被投诉人*: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泰路***号企鸣财富中心*栋***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水清
被投诉人*:中国共产党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新莲路***号公安警务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王婴水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鹤路**号
单位负责人:曾群慧
投诉人厦门万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航公司”)参与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公司”)代理的“翔安区智慧交通建设(一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中,对国诚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中国共产党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政法委”),采购标的为“翔安区智慧交通建设(一期)项目”。该项目采购预算****.**万元,最高限价****.**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厦门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万航公司于****年*月**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国诚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万航公司不满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国诚公司、区委政法委和相关供应商电信厦门分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向国诚公司、区委政法委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万航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评审指标进行量化分级并设置对应分值,不符合客观量化评审要求。采购人应围绕项目经理从业年限、同类项目业绩、专业技术能力等可量化维度综合评价履约能力,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万航公司认为:采购人针对项目经理资历设置“提供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分”的单一评分条款,未对可量化指标作分级区分,仅以证书有无作为唯一得分依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评审指标进行量化分级并设置对应分值,不符合客观量化评审要求。采购人应围绕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同类项目业绩、专业技术能力等可量化维度综合评价履约能力,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万航公司认为:采购人就技术负责人资历设置“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的单一评分条款,未对可量化指标设置分级等次,仅以是否具备证书作为唯一得分依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评审指标进行量化分级及分档赋分,不符合客观量化评审要求。采购人未区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与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层级差异,仅以“中级及以上”笼统设定评分标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万航公司认为:采购人就技术负责人资历设置“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的单一评分条款,未对“中级职称”“高级职称”这一可量化的专业能力层级指标作分级区分,仅以“有无职称”作为唯一得分依据,完全忽视不同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差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本项目核心为智慧交通设备采购与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小部分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核心履职重点为信息系统统筹管理、软硬件集成协同、数据平台对接,而非建设工程施工组织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评价体系与本项目核心管理需求高度契合…”与项目事实严重不符,答复内容极其不专业,违背职业道德,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第*项仅以“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作为项目经理唯一评分依据(得*分),该条款与本项目“设备采购为主、重点在管理”的核心需求严重不符,设置片面、不合理,且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项目经理属于综合型人才,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这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严重不符。该评分项未认可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智慧交通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与智慧交通项目管理核心需求严重脱节,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排斥性门槛。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违规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列为评分项,同时错误将可量化的核心功能指标设定为实质性要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万航公司认为: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中“支持违法行为记录功能”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界定的“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此类指标仅能判断“是否满足”,无法通过量化标准区分优劣,依法应设置为实质性资格要求,不得纳入评分项范畴。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分项未按要求细化、量化指标并设置对应分值,评审标准不规范。此种指标设置方式,既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评分项与实质性要求的划分规则,将可量化、可分级评审的核心性能指标简单采用“满足/不满足”二元化判定;又剥夺了投标人凭借核心技术与性能优势获取差异化评分的公平竞争权利,导致评审无优劣、无差别,极易滋生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廉政风险,同时因缺乏量化择优机制,极易引发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使采购人无法真正择优选择,严重背离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基本原则,大幅降低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万航公司认为: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中“内置***、***、*** 融合芯片”属于可量化性能指标,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应当细化量化、分档设置分值以区分优劣;但本项仅采用“满足/不满足”二元判定,未按规定设置梯度化量化评分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规则要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违规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列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万航公司认为: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中“支持光口光功率监测功能”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界定的“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此类指标仅能判断“是否满足”,无法通过量化标准区分优劣,依法应设置为实质性资格要求,不得纳入评分项范畴。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违规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列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万航公司认为: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中“全端口******加密”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界定的“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此类指标仅能判断“是否满足”,无法通过量化标准区分优劣,依法应设置为实质性资格要求,不得纳入评分项范畴。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评分(第*项至第**项)及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评分细则设置违法违规,存在明显不合理评审倾向。评分规则颠倒核心功能与次要功能的权重分配,将设备非核心、辅助性功能均设置最高*分分值,而对项目必需的关键核心功能未设置任何评分,完全背离政府采购“质量优先、择优选择”的评标原则,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公平性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万航公司认为:核心取证设备***万电警抓拍单元和*** 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是本项目交通违法精准取证的核心载体,直接决定执法有效性与项目实施质量,但评分规则未对其核心功能设置任何分值,反而将辅助功能设为高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全部的材料和大多数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描述模糊,关键数值未明确界定,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进而造成报价困难,客观上形成对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的阻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便捷参与的基本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光缆”“绿化带沟槽开挖及恢复”“ 水泥路面开挖及恢复”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无法通过现场踏勘弥补,导致供应商无法精准核算成本、无法合规编制响应方案、无法判断是否满足采购方“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同时,因指标模糊不清、无统一判定依据,项目后期验收将产生大量争议与纠纷,验收标准无法统一、判定结果缺乏客观性,极易引发履约矛盾、质量隐患及廉政风险,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基本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大多数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描述模糊,关键数值未明确界定,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进而造成报价困难,客观上形成对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的阻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便捷参与的基本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星光级高清球机”“车道补光灯(含支架)”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无法通过现场踏勘弥补,导致供应商无法精准核算成本、无法合规编制响应方案、无法判断是否满足采购方“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同时,因指标模糊不清、无统一判定依据,项目后期验收将产生大量争议与纠纷,验收标准无法统一,判定结果缺乏客观性,极易引发履约矛盾、质量隐患及廉政风险,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基本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许多材料设备参数设置过高,明显超出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将直接导致设备采购成本大幅增加,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存在套取财政预算的嫌疑,违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万电警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全景摄像机”“超融合软件节点”“**光口千兆汇聚交换机”“**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的技术指标过高、过严、非必要,人为抬高本项目的成本,涉嫌不合理限制竞争、浪费财政预算,存在套取财政资金的嫌疑。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提供有效事实依据,严重失职。
万航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未提供“***万电警抓拍单元”关于速度指标*****/*设置的合理性依据(如市场调研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实际需求分析等),无法证明该参数与本项目道路实际通行场景存在真实、必要的关联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指定具体的技术实现方案,排除其他技术路线的供应商,可充分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刻意采用特定的技术路径,缺乏合理依据,存在人为增加采购成本、套取财政资金的嫌疑,违背政府采购厉行节约、合理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超融合软件节点”通过设定远超实际业务需要的性能高指标、描述特定厂商的私有技术实现细节、将软件功能与硬件检测强行捆绑、在次要功能上设置高分等方式,将采购需求导向少数特定品牌的高价产品,同时排除市场上其他具备成本优势和合理且成熟技术方案的供应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性价比原则涉嫌不合理地抬高项目总造价,套取财政资金。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针对材料设备的技术描述就是某厂家技术参数的复制粘贴,明显为某一品牌量身定制,严重排斥潜在竞争者无法形成有效市场竞争,变相抬高项目造价,存在增加采购成本、套取财政资金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视频云存储服务器”“信号灯检测器”“车道补光灯(含支架)”“红外白光爆闪一体灯”“***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技术参数呈现出鲜明的“量身定制”特征,明确指向某一品牌的特定技术路线。此类过度细化、带有强烈倾向性的技术要求,极大地限制了其他品牌产品的响应空间,实质上构成对潜在制造商的严重排斥,无法形成有效市场竞争,与政府采购“促进充分竞争、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核心原则相悖。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提供有效事实依据,严重失职。
万航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未提供各指标设置的合理性依据(如市场调研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实际需求分析等),无法证明该参数与本项目真实需求存在真实、必要的关联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很多设备的技术参数描述模糊,关键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测试方法及判定依据,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进而造成报价困难,客观上阻碍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便捷参与的基本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企业级硬盘”技术参数未明确“平均无故障时间****”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测试方法及判定依据。目前行业内相关测试标准及方法众多,不同测试方法、不同判定依据下,产品的平均无故障时间测算结果差异极大,不具备可比性。招标文件未明确统一的测试方法及判定依据,导致各潜在供应商对该参数的理解、测算标准不一,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合理核算成本,进而造成报价困难,客观上阻碍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和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材料设备技术参数中,上述条款所涉及的全部功能检测要求,均未明确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测试方法,未规定量化判定依据及合格阈值,仅依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出具检测结果,完全不具备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可操作性。
万航公司认为:技术评分项目第*项存在“无量化指标”“无统一判定标准”“检测报告无法核验”“资金浪费风险”等情形。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未按量化指标等次设置梯度分值,违反综合评分法的法定细化量化要求,且评审标准存在重大缺陷,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规定“全景摄像机”只要具备“内置***、***、***融合芯片”就能得分,不区分优劣,该评审标准丧失区分度,无法实现“优中选优”的政府采购宗旨,导致财政资金流向技术水平一般的产品,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及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厦财采〔****〕**号)文件精神,违规设置提供特定功能检测报告的排他性、不合理要求。
万航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及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中,大量条款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功能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如带***/****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依据,且明确排除厂家产品技术说明书、制造商官方彩页、制造商官网公示信息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方式,通过限定单一证明材料类型,人为设置投标障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非实质性参数违规设定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设置过度严苛的无效约束,构成歧视性限制。
万航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将一些设备尺寸、供电电压、某品牌设备配套的辅材采购数量等非核心参数强制设定为“不允许负偏离”,但此类参数的合理负偏离不仅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部分情况下反而更适配实际应用场景或提升使用效果,直接导致供应商因非核心参数的微小差异被废标,严重剥夺了优质供应商的竞争机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第*项存在合理性缺陷,未明确类似业绩的规模标准,无法有效反映供应商承接本大型项目的履约能力,评分导向精准性不足,违背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基本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的完整证明材料,但未明确类似业绩的规模标准(如合同金额)。本项目为大型智能化建设项目,在未设定最低合同金额门槛的情况下,任何规模的类似项目(包括小额、微型监控项目)均可作为有效业绩得分,导致部分仅具备小额项目履约经验、不具备大型项目承接能力的供应商,可通过“凑数”式业绩获得相应分值,无法有效筛选出真正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优质供应商,评分导向的精准性严重不足,违背了业绩评分“筛选优质供应商、保障项目履约质量”的核心目的。
投诉事项**:本项目最高限价********.**元的设定缺乏合法性。
万航公司认为:本项目设备数量、技术参数模糊,且存在数量虚高、参数超出实际需求、指向特定品牌等违规情形,项目成本虚增,该最高限价无合法依据,存在通过不合理拔高要求套取财政预算的嫌疑。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同一个项目针对不同产品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这种玩“双标”的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万航公司认为: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而第** 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却未设置此类要求。这种差异化设置不仅造成了针对产品制造商的不公平状况,同时也人为地制造了各潜在投标人竞争的不公平局面。
投诉请求: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编制项目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对采购人相关领导、党员干部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被投诉人*国诚公司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将“量化指标的等次”理解为必须设置多个等级,这是对法规的过度解读。“有/无”本身就是最基础的量化等次,有证书得满分,无证书得*分,这是二元量化的典型形式,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每个评分项都必须设置多个维度等级,简单的“具备/不具备”同样构成量化等次。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设置“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分”,该指标已量化,即“有证书得*分、无证书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将“量化指标的等次”理解为必须设置多个等级,这是对法规的过度解读。“有/无”本身就是最基础的量化等次,有证书得满分,无证书得*分,这是二元量化的典型形式,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每个评分项都必须设置多个维度等级,简单的“具备/不具备”同样构成量化等次。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设置“投标人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该指标已量化,即“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得*分、无证书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该投诉事项中“技术负责人评分条款”的内容,投诉人未向国诚公司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设置“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分”,本项目核心为智慧交通设备采购与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项目经理的核心履职重点为信息系统统筹管理、软硬件集成协同、数据平台对接,而非建设工程施工组织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评价体系与本项目核心管理需求高度契合;相较于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匹配度更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以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作为项目经理的评分依据,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且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颁发对象为个人,不是投标人,该要求不是针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即该条款为得分条款。前述评分条款不存在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将“镜头分辨率、车牌识别准确率、违章抓拍报警准确率”等指标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离,是基于本项目交通执法的核心业务需求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底线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应用场景。镜头分辨率是电警抓拍单元的基础硬件指标,直接决定抓拍图像的清晰度,是实现后续车牌识别、违章行为判定的前提,属于设备满足交通执法基本需求的硬性底线指标;车牌识别准确率、违章抓拍报警准确率是电警抓拍设备实现交通执法功能的核心性能指标,本项目作为政府交通执法公共服务项目,需保障设备在实际使用中达到法定的执法取证标准,该类指标的底线要求是确保采购设备能实现项目核心目标的基本质量要求,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采购的设备能满足交通执法的实际使用需求,避免因设备性能不达标导致无法实现执法取证功能,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立法本意。因此,招标文件将“镜头分辨率、车牌识别准确率、违章抓拍报警准确率”等指标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中“支持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逆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记录功能”的设置,并非简单的“有/无”单一功能判定,而是要求设备需同时满足闯红灯记录、车辆图像记录、逆行抓拍、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抓拍、定时单行道逆行抓拍等多项执法功能的组合适配。评分项按等次设置*分/*分,完全符合“评分项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分值”的要求,该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强制要求所有评分项必须设置多个梯度分值,本项目评分设置依据“满足”和“不满足”两种客观情形进行量化评分符合政策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将“量化指标的等次”理解为必须设置多个等级,这是对法规的过度解读。“满足/不满足”本身就是最基础的量化等次,即“满足”得满分,“不满足”得*分,这是二元量化的典型形式,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每个评分项都必须设置多个维度等级,简单的“满足/不满足”同样构成量化等次。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标方法和标准”的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设置“内置***、***、***融合芯片。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该指标已量化,即“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该投诉事项中“技术评分项目第*项全景摄像机”的内容,投诉人未向国诚公司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
(*)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中“支持光口光功率监测功能,可远程调取任意光口的实时发光与收光功率数据”的设置,并非简单的“有/无”单一功能判定,而是要求设备需同时满足支持光口光功率监测功能,可远程调取任意光口的实时发光与收光功率数据等多项功能的组合适配。评分项按等次设置*分/*分,完全符合“评分项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分值”的要求,该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强制要求所有评分项必须设置多个梯度分值,本项目评分设置依据“满足”和“不满足”两种客观情形进行量化评分符合政策要求。
(*)针对该投诉事项中“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一体化智能运维箱”的内容,投诉人未向国诚公司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
(*)技术评分项目第**项中“为保障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完整性,需支持链路层安全协议,即实现全端口******加密”的设置,并非简单的“有/无”单一功能判定,******(***** ****** ******* ********)是**** ***.***国际标准定义的链路层安全协议,具有完整的量化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密算法、密钥长度等”,前述功能是否满足、满足程度如何,需要供应商依据检测报告中的量化数据来判断。评分项按等次设置*分/*分,完全符合“评分项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分值”的要求,该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强制要求所有评分项必须设置多个梯度分值,本项目评分设置依据“满足”和“不满足”两种客观情形进行量化评分符合政策要求。
(*)针对该投诉事项中“技术评分项目第**项‘**光口千兆汇聚交换机’”的内容,投诉人未向国诚公司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特点及建设目标,有权合理确定技术评分(第*项至第**项)评审因素的权重与分值设置。且前述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闽财购〔****〕*号)关于“以客观评审因素为主、主观评审因素客观化、严格控制等次分差”的规定。
(*)本项目核心功能已通过实质性要求实现刚性要求
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阐明“★说明:‘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除了以‘▲’标示的技术评审因素外,其余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从内容看,本项目所有设备的核心功能、核心性能指标,投标人必须全部满足,否则投标无效。该设置从根本上杜绝了“能拍但拍不准、取证无效”的产品进入评审环节,确保所有投标产品的核心性能均符合项目建设的核心目标。为能满足采购需求及充分竞争,经评审专家论证后应采购人要求,国诚公司已于****年*月**日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阐明的相关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将上述内容更正为“★说明‘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采购清单’中除了以‘▲’标示的技术评审因素外,其余主要性能指标负偏离超过*项为无效投标(注:①设备主要性能指标栏目中的参数有标注序号的每*个序号为*项指标,没有标注序号的整个主要性能指标为*项指标。②*项指标中,有多条技术要求参数要求的,任意一条出现负偏离,即视为*项主要性能指标负偏离)。”
(*)评分设置符合择优采购原则
评分环节设置的评审因素,均为在满足核心质量底线基础上,对设备适配项目实际应用的优化性功能、综合性能的择优评审,并非将“辅助功能、非核心功能”作为评分核心;分值设置均结合功能对项目实际使用的价值、实现难度进行合理设定。评分项中设置的“*** 万电警抓拍单元支持信号灯视频检测”功能,并非“辅助功能、非项目必需”。该功能分值设置为*分,是结合其对项目实际应用的价值进行的合理设定,不存在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的情形。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技术评分细则的权重分配作出规定和限制。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采购参数已完整明确核心需求,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杆件、光缆、核心设备的材质、核心规格、基础参数等核心采购需求,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第四条“其他事项”规定“*、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因本项目设计方案、图纸涉及执法及公共安全,不便于随招标文件一并公开,但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和要求”的“其他商务要求”中“**、踏勘内容及要求”已明确“本项目组织统一现场踏勘,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前往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质疑事项*提到的参数均已在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中体现,潜在供应商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查看图纸及设计方案,结合设计资料,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核算成本、精准报价。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均为各潜在供应商可以阅览的文件,客观上没有对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的阻碍,并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便捷参与的原则。
(*)本项目共有*家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或建议,且全部参与了投标。这充分说明,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造成报价困难”的情况,体现了竞争的充分性。
(*)针对投诉事项**中“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内容和投诉事项**中事实依据的*项内容,投诉人未向国诚公司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与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目标、使用场景、设备生命周期、地域环境特点,设置合理的技术参数。针对投诉人列举的具体参数,经与采购人核实,说明如下:
电警抓拍单元*****/*测速要求:因该设备主要为违法抓拍相机,道路中违法车辆并非都在限速内违法,符合交通管理实际需求;
违停抓拍≥****检测距离:是为了覆盖城市主干道、长距离路段的违停管控需求,避免出现监控盲区,符合厦门交通精细化管理的实际要求,同时可减少抓拍点位的建设数量,从而节省财政资金;
全景摄像机***°全景要求:是为了实现路口无死角监控,符合交通事件全场景覆盖、违法取证全链条追溯的需求;
交换机******加密要求:本项目涉及交通违法取证数据、道路监控视频等敏感数据,需对数据传输进行全链路加密保护,******加密是链路层加密的成熟技术,该设置是出于网络和数据安全考虑,并非过度设计。
(*)参数设置符合财政资金绩效要求,无套取财政预算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均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批准,技术参数设置经过行业专家论证,在预算范围内选择性能更优、生命周期更长、稳定性更强的产品,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体现。投诉人关于“套取财政预算”的主张,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属于主观揣测,并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实依据”,是指质疑答复结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而非要求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内部决策文件和调研材料。技术参数的设置依据(包括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属于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完成的内部工作文件,法律法规未要求必须在质疑答复阶段向质疑供应商公开。国诚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已就“*******/*”速度范围参数的设置理由进行了说明,该参数与电警抓拍单元的实际应用场景具有直接关联性。经核查,国诚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的质疑答复,已明确说明了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人指控国诚公司“严重失职”,该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国诚公司依法按时受理了质疑,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质疑答复,并在答复中明确说明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了投诉权利。不存在拒收质疑函、逾期未答复、未告知投诉权利等法定违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
(*)参数设置仅规定性能目标,未指定技术实现路径。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针对超融合软件、存储服务器等设备的参数设置,仅明确了采购标的需要达到的可靠性、稳定性、性能等核心目标,并未限定实现该目标的技术路径。以超融合软件参数为例,“不允许采用物理硬盘*****的冗余方式”,是因为*****磁盘利用率仅**%,存储空间浪费严重,故障恢复能力弱,无法满足本项目视频、图片大数据存储的高可靠性、高扩展性需求。该设置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的性能底线要求,潜在供应商可采用如*****、*****或其他更优磁盘冗余方案,并非排除其他技术路线,更非指定特定厂商。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并未存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号)“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同时投诉人关于“将采购需求导向少数特定品牌的高价产品,同时排除市场上其他具备成本优势和合理且成熟技术方案的供应商”的主张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属于主观臆断,并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存在排斥其他技术方案的情形。
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结合项目实际业务需求设定,均为性能、功能的底线要求,投标人可采用任何满足性能目标的成熟技术方案进行响应,只要最终实现的功能、性能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均视为有效响应,不存在排除其他技术路线的情形。
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由专业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及收到质疑后均已经过专家论证,采购的产品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
(*)参数设置符合财政资金绩效要求,无套取财政资金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均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批准,技术参数设置经过行业专家论证,在预算范围内选择性能更优、生命周期更长、稳定性更强的产品,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体现。投诉人关于“套取财政预算”的主张,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属于主观揣测,并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技术参数均为行业通用要求,无品牌指向性。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所有技术参数均基于国家、行业智慧交通相关标准,结合厦门交通管理实际需求制定,并经过行业专家论证,不存在复制粘贴某厂家参数的情形。“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针对材料设备的技术描述不存在标明特定要求的供应商等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上述条款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投诉人列举的具体参数,经与采购人核实,说明如下:
①**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电源、*个风扇模块:是为了确保设备****小时稳定运行的冗余供电、散热通用要求,为行业内主流品牌万兆交换机的通用配置,并非指向特定品牌;
②视频云存储服务器****.*、***接口要求:是服务器设备现场调试、运维的基础通用配置,目前行业内主流品牌服务器均能满足,并非特定厂家参数;
③信号灯检测器******供电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信号灯检测器供电电压为****,是因为信号灯系统的工作电压为****供电,相同的电压能直接接入。该项参数要求的设定符合设计标准,也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该条款为通用供电标准,并非特定厂家参数;
④车道补光灯环境亮度监测自动开启功能:是智能补光设备的基础通用功能,可通过检测报告明确核验,并非广告语,目前行业内主流品牌均能满足;
⑤爆闪一体灯灯珠数≥**颗:是为了确保补光强度、覆盖范围满足高清抓拍需求,与补光效果直接相关,为行业通用要求,无品牌指向性;
⑥卡口抓拍单元透雾模式:是为了应对厦门沿海多雾、多雨的气候条件,确保恶劣天气下的抓拍效果,可通过检测报告核验,并非模糊化描述;环保卡口系本项目核心产品,市场询价已满足*家不同品牌报价,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向特定产品的倾向;
⑦投诉人主张违停抓拍摄像机参数为某品牌独有功能,无任何事实依据,违停抓拍、****检测距离是行业内主流品牌智能摄像机的通用功能,并非某品牌专有。
(*)不存在排斥潜在竞争者的情形。
本项目所有技术参数均不涉及特定品牌的专利、专有技术,经市场调研,市场上至少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所有参数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竞争者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为某一品牌量身定制,但投诉人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由专业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及收到质疑后均已经过专家论证,采购的产品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
(*)参数设置符合财政资金绩效要求,无套取财政资金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均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批准,技术参数设置经过行业专家论证,在预算范围内选择性能更优、生命周期更长、稳定性更强的产品,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体现。投诉人关于“套取财政预算”的主张,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属于主观揣测,并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实依据”,是指质疑答复结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而非要求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内部决策文件和调研材料。技术参数的设置依据(包括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属于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完成的内部工作文件,法律法规未要求必须在质疑答复阶段向质疑供应商公开。国诚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已就质疑事项*所列举参数的设置理由进行了说明。经核查,国诚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的质疑答复,已明确说明了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人指控国诚公司“严重失职”,该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国诚公司依法按时受理了质疑,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质疑答复,并在答复中明确说明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了投诉权利。不存在拒收质疑函、逾期未答复、未告知投诉权利等法定违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
(*)参数设置明确,有通用国家测试标准作为法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禁止的是设置无明确依据、模糊不清的排他性条款。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针对企业级硬盘“****≥*******小时”的参数,****(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是设备可靠性通用核心指标,****≥******* 小时为可量化、可检测、可验收的刚性数值,无模糊表述、无开放性描述,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人主张关键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测试方法及判定依据,但投诉人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存在无法选型、核算成本的情形。
****是机械硬盘产品的通用核心参数,各潜在供应商作为专业的设备供应主体,具备对该类行业通用指标的理解、选型及成本核算能力,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由专业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及收到质疑后均已经过专家论证,采购的产品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不存在“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的问题。
(*)本项目共有*家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或建议,且全部参与了投标。这充分说明,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造成报价困难”的情况,体现了竞争的充分性。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技术评分条款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内容包括检测测试方法标准和判定的依据,并非如投诉人所述仅依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出具检测结果。虽然上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技术评分条款未明确国家、行业标准,但其要求的功能明确、具体,且均属于信息技术产品的通用功能,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报告,本身就意味着其检测过程遵循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只要供应商提供的报告能证明产品具备该功能即可,可形成充分竞争。以上指标均已量化,即“全部满足得满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将“量化指标的等次”理解为必须设置多个等级,这是对法规的过度解读。“满足/不满足”本身就是最基础的量化等次,即“满足”得满分,“不满足”得*分,这是二元量化的典型形式,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每个评分项都必须设置多个维度等级,简单的“满足/不满足”同样构成量化等次。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标方法和标准”的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设置“内置***、***、***融合芯片。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该指标已量化,即“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项目技术评分项的设置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闽财购〔****〕*号)关于“以客观评审因素为主、主观评审因素客观化、严格控制等次分差”的规定。且指标均已量化,即“全部满足得满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技术评分条款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第**项至第**项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采购需求而制定智慧交通建设相关产品的功能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系为了佐证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系招标采购评审所依据的评判标准,本次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是需要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上带***或****标识。检测机构具备法定资质,检测结果具有公正性、权威性,能够有效保障评审的公平性,不存在任何指向特定供应商、倾向特定产品的情形。
(*)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符合财政部官方回复指导意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留言(编号************)内容“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招标需求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投标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同时要求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比如****或***等),作为资格项或者评审因素?”及国库司回复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履行合同时提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本次招标文件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与上述财政部官方回复精神一致,具备明确的政策支撑。
(*)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相关技术能力评价条款,系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及服务水平的评分依据,属于得分条款,而非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资格条款,未对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构成限制。
综上,采购人根据本次智慧交通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采购需求,制定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及上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技术评分条款,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标明特定投标人、特定产品、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生产供应商等内容,不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厦财采〔****〕**号)文件的相关精神。
**.关于投诉事项**
(*)实质性要求设置与项目功能实现、实施落地直接相关。
本项目实质性要求的设置,是为了保障项目采购质量与实施效果,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统一适用同一标准,不存在差别待遇,更无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经核实,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关于“★说明”规定“‘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除了以‘▲’标示的技术评审因素外,其余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的内容,为能满足采购需求及充分竞争,应采购人要求,国诚公司已于****年*月**日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阐明的相关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将上述内容更正为“★说明‘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采购清单’中除了以‘▲’标示的技术评审因素外,其余主要性能指标负偏离超过*项为无效投标(注:①设备主要性能指标栏目中的参数有标注序号的每*个序号为*项指标,没有标注序号的整个主要性能指标为*项指标。②*项指标中,有多条技术要求参数要求的,任意一条出现负偏离,即视为*项主要性能指标负偏离)。”。但投诉人并未针对前述更正的内容向国诚公司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
(*)投诉人列举的“合理负偏离”均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人列举的案例,经与采购人核实,说明如下:
①信号灯检测器****供电要求:符合项目现场通用供电条件,若采用***供电,需额外配置电源转换设备,增加故障点,降低系统稳定性,并非“更优方案”;
②视频云存储服务器≤**尺寸要求:本项目方案设计中心设备采用托管方案,设备空间利用率高,租赁机柜的费用越少,服务器的尺寸为该产品的关键指标,明确具体数值是为了适配机房标准机柜尺寸,确保设备正常安装,**设备无法在标准机柜内合规安装,直接影响项目实施,并非合理负偏离;
③国产化中间件*套采购数量:是根据项目系统架构、节点部署需求测算的固定数量,直接影响系统功能实现,并非可随意调整的辅材数量;
④运维箱尺寸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一体化智能运维箱属于定制产品,内部集成隔离开关、自动重合闸、防雷器、插座、导轨、风扇、智能管理单元等组件,此外内部需要放置熔纤盘,部分点位需放置球机电源适配器等元器件,招标文件的尺寸是设计单位基于内部器件放置空间需求、通风散热需求以及后续接线操作预留空间需求等等核算的尺寸要求范围,且允许存在合理偏差。
**.关于投诉事项**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相关规定,业绩作为评分标准不得设置规模。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的“二、评标”中“*.评标方法和标准”关于商务评分项目第*项描述为“根据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已履约完成的类似本项目业绩进行评价: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分,满分*分。注:(*)类似业绩是指:监控及配套设施建设业绩。……”,从内容看,招标文件已明确类似业绩的评分导向。
**.关于投诉事项**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要求制定采购需求符合政策要求,本项目最高限价********.**元,严格基于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预算编制经过了专业造价机构测算、行业专家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的完整法定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投诉人认为“存在数量虚高、参数超出实际需求、指向特定品牌等违规情形,虚增项目成本,该最高限价无合法依据,存在通过不合理拔高要求套取财政预算的嫌疑”,但投诉人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其主张仅为主观猜测。
**.关于投诉事项**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供应商技术评价的条款。本项目技术评分项中,针对不同产品设置不同的佐证要求,是根据不同产品的技术特性、参数重要性、核心功能验证需求以及实际业务需求作出的合理区分。该设置是针对产品特性的合理差异化安排,并非针对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评分条款不存在标明特定要求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生产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及不公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禁止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是指针对不同的投标人,适用不同的评审规则,也就是区别对待不同投标人的违法情形。而本项目中,针对所有投标人,同一产品、同一评分项的评审标准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双标”情形。
综上所述,国诚公司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部分投诉内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区委政法委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设置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分,无证书得*分”,以“具备/不具备”作为客观标准,并对应设置了固定分值,属于客观量化评审,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且部分内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第一,经核查质疑函,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对本事项提出具体质疑主张及事实依据,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第二,本项设置为“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分,无证书得*分”,以“具备/不具备”作为客观标准,并对应设置了固定分值,属于客观量化评审,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且部分内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第一,经核查质疑函,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对本事项提出具体质疑主张及事实依据,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第二,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对职称等级必须进行梯度细分赋分;
第三,本项设置为“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分,无证书得*分”,以“具备/不具备”作为客观标准,并对应设置了固定分值,属于客观量化评审,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核心为智慧交通设备采购与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项目经理的核心履职重点为信息系统统筹管理、软硬件集成协同、数据平台对接,而非建设工程施工组织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评价体系与本项目核心管理需求契合,与本项目合同履行相关,质疑答复内容符合项目实际,不存在错误界定。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本项目为系统集成类项目,非纯工程施工项目,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系人社部、工信部联合设立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认证,与本项目系统集成管理的核心需求契合,评分设置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相较于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与本项目需求匹配度较高;
第二,评分条款不存在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本项设置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万电警抓拍单元参数响应情况进行评价:支持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及车辆图像记录功能,可记录逆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定时单行道逆行等违法行为,并支持信号灯视频检测。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进行响应,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要求对多项功能进行逐一响应,以“满足/不满足”作为客观标准,并对应设置了固定分值,属于客观可量化指标,依法可以作为评分项;
第二,将镜头分辨率、车牌识别准确率等指标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是基于交通执法业务的实际需求,且相关条款设定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设置为“内置***、***、***融合芯片。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以“满足/不满足”作为客观标准,并对应设置了固定分值,属于客观量化评审,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且投诉人不具备本事项的投诉主体资格。
第一,经核查质疑函,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对本事项提出具体质疑主张及事实依据,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第二,本项设置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一体化智能运维箱参数响应情况进行评价:支持光口光功率监测功能,可远程调取任意光口的实时发光与收光功率数据。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进行响应,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以“满足/不满足”作为客观标准,并对应设置了固定分值,属于客观量化评审,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且投诉人不具备本事项的投诉主体资格。
第一,经核查质疑函,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对本事项提出具体质疑主张及事实依据,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第二,本项设置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光口千兆汇聚交换机参数响应情况进行评价:为保障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完整性,需支持链路层安全协议,即实现全端口******加密。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进行响应,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以“满足/不满足”作为客观标准,并对应设置了固定分值,属于客观量化评审,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本项目所有设备的核心功能、核心性能指标均已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负偏离超过*项即为无效投标,确保所有投标产品均符合项目核心建设目标;
第二,评分环节设置的评审因素,均为满足核心质量底线基础上的优化性功能、综合性能择优评审,分值设置结合功能对项目实际使用的价值、实现难度合理设定,不存在权重倒置、过度赋分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且部分内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第一,经核查质疑函,针对该投诉事项中“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等内容,投诉人未在投诉前提起质疑,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第二,招标文件已明确杆件、光缆、核心设备的材质、核心规格、基础参数等全部核心采购需求。因本项目设计方案、图纸涉及执法及公共安全,不便于随招标文件一并公开,但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和要求”的“其他商务要求”中“**.踏勘内容及要求”已明确“本项目组织统一现场踏勘,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前往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该质疑事项提到的参数均已在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中体现,潜在供应商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查看图纸及设计方案,结合设计资料,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核算成本、精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参与障碍;
第三,经核实,该采购项目实际共有*家供应商依法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参与了评审环节,过程中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或建议。采购过程并未阻碍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客观存在。投诉人仅提出主观指控,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而受到实质损害。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且部分内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第一,经核查质疑函,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对本事项所涉“驾驶员**捕获率、清晰辨识、响应时间”等内容提出具体质疑主张,直接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第二,“驾驶员**捕获率”等英文表述为敏感信息替代写法,已在现场踏勘资料中作出明确解释;其余参数均表述规范、含义清晰,不存在模糊不清、无法响应的情形;
第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和要求”的“其他商务要求”中“**.踏勘内容及要求”已明确“本项目组织统一现场踏勘,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前往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潜在供应商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查看图纸及设计方案,结合设计资料,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核算成本、精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参与障碍;
第四,本项目共有*家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或建议,且全部参与了投标。这充分说明,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造成报价困难”的情况,体现了竞争的充分性。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本项目所有技术参数均基于项目建设目标、使用场景、设备生命周期、地域环境特点,设置合理的技术参数。针对投诉人列举的参数情况,说明如下:
①电警抓拍单元*****/*测速要求:因该设备主要为违法抓拍相机,道路中违法车辆并非都在限速内违法,符合交通管理实际需求;
②违停抓拍≥****检测距离:是为了覆盖城市主干道、长距离路段的违停管控需求,避免出现监控盲区,符合精细化管理的实际要求,同时可减少抓拍点位的建设数量,从而节省财政资金;
③全景摄像机***°全景要求:是为了实现路口无死角监控,符合交通事件全场景覆盖、违法取证全链条追溯的需求;
④交换机******加密要求:本项目涉及交通违法取证数据、道路监控视频等敏感数据,******加密是链路层加密的成熟技术,该设置是为了满足网络和数据安全要求,并非过度设计。
第二,本项目最高限价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批准,相关参数设置经过行业专家论证、市场调研,符合项目建设目标与财政资金绩效要求,不存在超出需求、套取资金的情形。投诉人该项主张仅为主观臆断,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仅要求质疑答复包含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强制要求必须提供市场调研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内部工作文件。质疑答复已就相关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出明确说明,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失职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结合项目实际业务需求设定,均为性能、功能的底线要求,投标人可采用任何满足性能目标的成熟技术方案进行响应,只要最终实现的功能、性能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均视为有效响应,不存在排除其他技术路线的情形。以超融合软件参数为例,“不允许采用物理硬盘*****的冗余方式”,系基于本项目视频、图片大数据存储的高可靠性、高扩展性需求设定的性能底线要求,潜在供应商可采用*****、*****等其他合规冗余方案,未限定技术实现路径,未排除其他技术路线,更未指向特定厂商;
第二,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由专业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及收到质疑后均已经过专家论证,采购的产品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
第三,本项目最高限价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批准,不存在超出需求、套取资金的情形。投诉人该项主张仅为主观臆断,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由专业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及收到质疑后均已经过专家论证,采购的产品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
第二,本项目最高限价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批准,不存在超出需求、套取资金的情形。投诉人该项主张仅为主观臆断,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未要求质疑答复必须提供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内部工作文件,质疑答复已就相关参数设置的项目需求、行业标准、使用场景等依据作出明确说明,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失职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本项所涉企业级硬盘“****≥*******小时”参数,系设备可靠性通用核心指标,采用国家通用可靠性标准作为统一测试与判定依据,行业内理解统一、标准明确,供应商可正常开展选型、成本核算工作,不存在任何障碍;
第二,本项目的设计方案由专业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及收到质疑后均已经过专家论证,采购的产品经市场调研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
第三,经核实,该采购项目实际共有*家供应商依法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参与了评审环节,过程中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或建议。采购过程并未阻碍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客观存在。投诉人仅提出主观指控,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而受到实质损害。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带***或****标识的检测报告,出具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其检测过程必须遵循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检测报告需明确载明测试方法、判定依据与量化结果,不存在依赖主观判断的情形,评审标准客观、可验证;
第二,相关评分项指标均已量化,即“全部满足得满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满足/不满足”的二元判定,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法量化等次,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所有评分项必须设置多梯度分值;
第二,本项目技术评分项的设置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闽财购〔****〕*号)关于“以客观评审因素为主、主观评审因素客观化、严格控制等次分差”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采购需求制定本项目相关产品的功能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系为了佐证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系招标采购评审所依据的评判标准,本次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是需要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上带***或****标识。检测机构具备法定资质,检测结果具有公正性、权威性,能够有效保障评审的公平性,不存在任何指向特定供应商、倾向特定产品的情形;
第二,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符合财政部官方回复指导意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留言(编号:************)内容“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招标需求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投标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同时要求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比如****或***等),作为资格项或者评审因素?”及国库司回复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履行合同时提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本次招标文件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与上述财政部官方回复精神一致,具备明确的政策支撑;
第三,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相关技术能力评价条款,系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及服务水平的评分依据,属于得分条款,而非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资格条款,未对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构成限制。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部分内容不属于有效投诉。为满足采购需求及充分竞争,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将原条款优化调整为“主要性能指标负偏离超过*项为无效投标”,但投诉人并未针对前述更正的内容提起质疑,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规模、合同金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本项目业绩条款设置符合上述法规规定,不得设置业绩规模门槛,且已明确“类似业绩是指监控及配套设施建设业绩”,采购需求清晰明确。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最高限价********.**元,严格基于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预算编制经过了专业造价机构测算、行业专家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的完整法定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投诉人该项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禁止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是指针对不同投标人适用不同的评审规则。本项目中,针对所有投标人,同一产品、同一评分项的评审标准完全一致;针对不同产品,根据其技术特性、核心功能验证需求,差异化设置佐证材料要求,属于针对产品特性的合理安排,并非针对投标人的差别待遇,不存在“双标”情形。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全部**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部分事项未履行法定质疑前置程序,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项目采购需求设定科学合理,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招标文件编制、采购程序执行均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请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依法驳回投诉人厦门万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相关供应商电信厦门分公司答复意见: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清晰、需求明确,未发现含糊表述及歧视性条款。
二、技术参数通用开放、量化清晰,若干品牌可满足要求,未发现排他性条款。
三、评分规则、证明材料要求、评审标准等,未发现倾向性条款。
据此,电信厦门分公司在招标文件预公告及正式公告阶段未提出异议或质疑。
综上,电信厦门分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倾向性及不合理条款。
经调查,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进行评价: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分;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及该人员在投标人单位投标截止日期前近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保缴交证明佐证(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投标人,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即可)。注: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该评分项目已对量化指标划分不同等次,即“有证书”和“无证书”,并对不同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即“*分”和“*分”,该设置属于客观、明确的二元量化方式,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评分项的量化等次必须达到三个或以上层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对于项目经理的需求必须围绕“从业年限、同类项目业绩、专业技术能力”等内容设定。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内容如下:“商务评分***至***违反了相关规定。”万航公司并在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中对商务评分项目第*项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但并未对商务评分项目第*项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此,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商务响应要求 *.**整个项目分为建设期和质保期。在建设期内,要求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系统集成、联调测试和试运行等全套工程服务;在质保期限内,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系统运维服务、系统管理、系统运行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故,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符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依据。
国诚公司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中已就商务评分项目第*项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同时解释了该评分项未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考量,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款解释为:“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招标文件已明确技术评分项目第*项属于客观项,且明确了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即得*分),已将评审因素量化为客观分并分出了两档不同分值的得分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针对该项评分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客观评判应属于哪档得分情形。因此,万航公司主张“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违规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列为评分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指标不能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因此,万航公司主张“‘***万电警抓拍单元’的‘镜头分辨率’‘车牌识别准确率’‘违章抓拍报警准确率’等功能指标应作为评分项,不能设定为实质性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内容如下:“技术评分第*项至第**项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万航公司在质疑事项*中对技术评分项目第*项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但并未对技术评分项目第*项、第**项和第**项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此,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内容如下:“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评分(第*项至第**项)及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评分细则设置违法违规,存在明显不合理评审倾向。评分规则颠倒核心功能与次要功能的权重分配,将设备非核心、辅助性功能均设置最高*分分值,而对项目必需的关键核心功能未设置任何评分,完全背离政府采购‘质量优先、择优选择’的评标原则,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公平性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万航公司并在质疑事项*中对设备“***万电警抓拍单元”和“***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的技术参数涉及的评分设定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涉及技术评分项目第*项、第*项和第*项;但并未对其他设备技术参数涉及的评分设定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此,万航公司在投诉事项**中对除“***万电警抓拍单元”和“***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以外的设备技术参数涉及的评分设定提出的投诉内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区委政法委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设备的技术参数,并据此设定评分项目和对偏离的相关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中予以规定,未违反相关规定。万航公司主张“违法抓拍准确率”应设置评分项目、“支持信号灯视频检测”仅为辅助功能,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万航公司在投诉事项**中对“***万电警抓拍单元”和“***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的技术参数涉及的评分设定提出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中“关于‘***万电警抓拍单元’和‘***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评分设置违法违规,存在明显不合理评审倾向”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其他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内容,质疑事项*内容如下:“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全部的材料和大多数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描述模糊,关键数值未明确界定,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进而造成报价困难,客观上形成对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的阻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便捷参与的基本原则。”万航公司并在质疑事项*中对设备“*.****悬臂违停杆件及基础”和“光缆”的技术参数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但并未对“绿化带沟槽开挖及恢复”“水泥路面开挖及恢复”“***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星光级高清球机”“车道补光灯(含支架)”的技术参数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此,万航公司投诉事项**中“关于‘绿化带沟槽开挖及恢复’‘水泥路面开挖及恢复’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的投诉内容和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经查阅国诚公司质疑答复书中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结合万航公司质疑函质疑事项*内容和投诉书投诉事项**内容,我局认为,万航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中“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内容是基于国诚公司质疑答复关于“现场踏勘”的内容提出。因此,投诉事项**中“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内容属于可投诉事项。国诚公司主张“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内容提起投诉的资格”,我局不予支持。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点“踏勘内容及要求”规定:“本项目组织统一现场踏勘,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前往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内容及要求”同时明确了踏勘时间、集合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国诚公司亦于质疑回复书中明确告知万航公司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并告知踏勘时可查阅该项目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相关技术参数均在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中体现。国诚公司和区委政法委提供的踏勘记录显示该项目已组织统一现场踏勘。供应商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准确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不构成采购需求不明确。
另查,在该项目投标环节,万航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万航公司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技术商务条件,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采购需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该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万航公司“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的和“‘光缆’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中“关于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的投诉内容和“关于‘光缆’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中“关于‘绿化带沟槽开挖及恢复’‘水泥路面开挖及恢复’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的投诉内容和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该项目“***万电警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全景摄像机”“超融合软件节点”“**光口千兆汇聚交换机”“**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等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国诚公司和区委政法委提供了该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万航公司主张该项目“***万电警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全景摄像机”“超融合软件节点”“**光口千兆汇聚交换机”“**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等设备技术参数超出该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阅国诚公司质疑答复书中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国诚公司已就“***万电警抓拍单元”关于速度指标的设置进行合理说明,且市场调研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实际需求分析等材料属于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部工作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在质疑答复中向质疑供应商公开。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该项目“超融合软件节点”等技术参数的设置,国诚公司和区委政法委提供了该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询价单等相关材料。万航公司主张“该项目‘超融合软件节点’等技术参数超出该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将采购需求导向少数特定品牌的高价产品,不合理地抬高项目总造价”,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该项目“**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视频云存储服务器”“信号灯检测器”“车道补光灯(含支架)”“红外白光爆闪一体灯”“***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等技术参数的设置,国诚公司和区委政法委提供了该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询价单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相关设备满足*个不同品牌。万航公司主张该项目“**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视频云存储服务器”“信号灯检测器”“车道补光灯(含支架)”“红外白光爆闪一体灯”“***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等技术参数“呈现出鲜明的‘量身定制’特征,明确指向某一品牌的特定技术路线”,但万航公司在投诉事项**内容中不断提及“某品牌”“某厂家”,却始终未说明究竟是哪一品牌、哪一厂家,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内容,万航公司主张该项目“**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视频云存储服务器”“信号灯检测器”“车道补光灯(含支架)”“红外白光爆闪一体灯”“***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等技术参数“呈现出鲜明的‘量身定制’特征,明确指向某一品牌的特定技术路线”,但是万航公司所阐述内容亦为主观推断性表述,万航公司并未说明相关“量身定制”指向品牌,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印证其阐述内容的正确性。
经查阅国诚公司质疑答复书中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国诚公司已就“**光口万兆汇聚交换机”“视频云存储服务器”“信号灯检测器”“车道补光灯(含支架)”“红外白光爆闪一体灯”“***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高清违停自动抓拍摄像机”的技术参数设置进行合理说明。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万航公司在质疑中未提供基础事实依据的必要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却要求国诚公司提供相关市场调研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实际需求分析等佐证材料来进行质疑答复,我局不予支持。且市场调研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实际需求分析等材料属于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部工作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在质疑答复中向质疑供应商公开。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故,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不对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作出约定。同时,目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测试方法及判定依据。
万航公司主张“不同测试方法、不同判定依据下,产品的平均无故障时间测算结果差异极大,不具备可比性”,但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经核查,《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原文中并无万航公司自述引用的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模糊不清的条款”内容。
经查,在该项目投标环节,万航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万航公司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技术商务条件,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采购需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竞争合法性、有效性的不当情形。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该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万航公司“很多设备的技术参数描述模糊,关键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测试方法及判定依据,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准确开展材料选型、精准完成成本核算,进而造成报价困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均为客观评分项,相关条款已明确具体得分情形。且目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测试方法。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万航公司主张“依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出具检测结果”,但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另查,在该项目投标环节,万航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万航公司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技术商务条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评分条款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亦未发现相关评分条款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该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万航公司“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和材料设备技术参数完全不具备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可操作性”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全景摄像机参数响应情况进行评价:内置***、***、***融合芯片。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全部满足得*分,未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
该评分项目已对量化指标划分不同等次,即“有芯片”和“无芯片”,并对不同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即“*分”和“*分”,该设置属于客观、明确的二元量化方式,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评分项的量化等次必须达到三个或以上层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对于相关指标等次的划分数量。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国诚公司和区委政法委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设备的技术参数,据此设定评分项目并要求部分评分项目提供检验报告作为佐证材料,且相关评分项目既未指定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也未指定检验报告的检测日期,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万航公司主张评分项目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属于不合理的排他性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除了以‘▲’标示的技术评审因素外,其余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年*月**日,国诚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将上述内容更正为:“‘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采购清单’中除了以‘▲’标示的技术评审因素外,其余主要性能指标负偏离超过*项为无效投标(注:①设备主要性能指标栏目中的参数有标注序号的每*个序号为*项指标,没有标注序号的整个主要性能指标为*项指标。②*项指标中,有多条技术要求参数要求的,任意一条出现负偏离,即视为*项主要性能指标负偏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区委政法委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设备的技术参数,并据此设定评分项目和对偏离的相关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中予以规定,未违反相关规定。万航公司主张设备尺寸、供电电压、辅材采购数量等内容均属于非核心参数应允许负偏离,缺乏事实依据。国诚公司在对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中已就前述参数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设置特定规模业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万航公司主张商务评分项目第*项应明确类似业绩的规模标准,我局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该项目最高限价设定,国诚公司和区委政法委提供了该项目预算前期论证材料和控制价审核结论书。万航公司认为该项目最高限价设定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区委政法委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设备的技术参数,并据此设定评分项目,并在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中予以规定,未违反相关规定。万航公司主张所有产品的评分项目应统一要求或统一不要求检验报告,否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除‘***万电警抓拍单元’和‘***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外的其他设备评分设置违法违规,存在明显不合理评审倾向”的投诉内容,以及投诉事项**中“关于‘绿化带沟槽开挖及恢复’‘水泥路面开挖及恢复’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的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万电警抓拍单元’和‘***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评分设置违法违规,存在明显不合理评审倾向”的投诉内容,以及投诉事项**中“关于现场勘察均无法核实建设要求,也没有提供图纸”的投诉内容和“关于‘光缆’的关键技术信息缺失、表述模糊、数值不全,严重阻碍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