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2026-05-27 00:00:00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栾川县无主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
洛阳诏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 的委托,就栾川县无主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项目(二次) 进行了公开招标,该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核查、定标。现就本次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栾川县无主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项目(二次)
*、项目代码:************************
*、招标编号:栾川工施招标(****)****号****
*、标段名称:栾川县无主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项目(二次)
*、标段编号:栾川工施招标(****)****号****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栾川县境内,建设内容:县域内**乡镇内的**座无主尾矿库监测;建设环境应急事故池**座、渗滤液收集设施*座,补齐地下监测井**座,尾矿库周边环境监测**座等内容。
*、工期:***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并通过评审及验收。
*、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
二、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年* 月 ** 日
*、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三、评标情况
*、评标日期:****年 * 月 **日 * 时 ** 分
*、评标地点:栾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一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张景会、王培新、白端锋、许丹心、张煦洋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情况:公示期内未收到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定标情况
*、定标时间:****年*月**日
*、定标地点:栾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
*、定标方法:核查随机法
*、中标候选人的核查:经定标委员会核查,同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家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
*、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无
*、比较优势:本项目采用“两次随机”选取方式,即首先随机抽取数字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编号,现场记录后,再通过随机抽取编号的形式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情况:
经定标委员会随机法确定项目中标人信息如下:
中标人名称:河南中矿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号*幢***
资质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甲级
中标价:********.**元
质量承诺: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并通过评审及验收
工期:***日历天
项目责任人姓名:穆启超
证书名称及编号:地质水工环、正高级工程师、****************
七、中标公告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豫招协【****】***号)文件标准计取。
收费金额:******.**元
九、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利用交易系统线上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函(并签盖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电子公章),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的,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的电子件。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异议函将不予受理。
十、其他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次日即为中标通知书领取日。公示期满起*个工作日内,被授权的中标人代表应到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指定地点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同公示期满次日已领取。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与招标人完成合同的签订。
*、本次招标将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可网上登录交易平台后自行打印,该中标通知书加盖有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十一、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
地址:栾川县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洛阳诏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栾川县文化路文化新村院内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监管部门: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 栾川县
联 系 人: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
****年 *月 **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