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5-27 00:00:00
城市更新滨锦庭案场物业服务答疑公告
- 招标公告
- 澄清/变更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示
信息时间:**********
阅读次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城市更新滨锦庭案场物业服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城市更新滨锦庭案场物业服务答疑公告
“城市更新滨锦庭案场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问:询比文件第一章“询比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格”*第三款“业绩要求”以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投标人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房地产类营销中心物业服务业绩。我司认为近几年房地产发展停滞,相关的案场物业服务项目甚少,本询比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不少于****㎡房地产类营销中心物业服务业绩的资格条件,极大的限制了物业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另在以往签订案场物业服务合同并未体现相关营销中心建筑面积,而且案场服务项目完成后也很难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本询比文件签约时间、项目建筑面积并非对投标人服务能力核心指标,投标人应具备根据项目客群定位不同提供精细化服务的能力,以助力项目营销为任。修改建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地产类营销中心或销售案场或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业绩。”(*)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地产类营销中心或销售案场项目物业服务业绩。”
答:原询比文件“第一章 询比公告二、投标人资格”中*.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的房地产类营销中心物业服务业绩。现调整为:*.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地产类营销中心物业服务业绩。
原询比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综合评分“投标人业绩”:除初审业绩外,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房地产类营销中心物业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现调整为:除初审业绩外,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地产类营销中心物业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此公告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号
联系人:王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号楼
联系人:夏丽丽
电 话:*************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