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2026-05-2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号
投诉人:江苏洁神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福华金色家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颜茂功
被投诉人*: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号
联系人:周羲超
被投诉人*:江苏普和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和谐路*号永昌财富广场*楼
联系人:罗浩林
相关供应商:苏州根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号中汽零大厦**、**楼开放区*******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李根勤
江苏洁神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泗洪县孙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普和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县孙园镇集镇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苏州根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勤公司”)在同一项目、同一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将自身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而在《企业报价折扣证明》中划分为小型企业。两份文件针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业、同一项目的划型结论完全相反,内容明显不真实,违反政府采购诚信原则。
*.根勤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明知自身为中型企业,为了获得价格上的优势,故意在“企业报价折扣证明”中填成小型企业,存在主观造假恶意。
(二)投诉请求
*.撤销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
*.依法认定根勤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报价折扣证明存在企业划型信息严重矛盾、内容不真实,不符合中标资格,取消其中标结果。
*.责令本项目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监督纠正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