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2026-05-27 00:00:00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阁街道园林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本溪满族自治县鸿达汽修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黄金街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相应备案。*.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送修车辆提供优先检修;如遇到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外协。 *.供应商需对维修车辆常用件(易损件)有足量库存,做到随到随修,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小时。 *.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仅需在具体业务发生时提供)。*.采购人使用原厂配件,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件明码标价(保修期内配件不得重复报价);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采购人处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质量保证期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标准。 *.服务期内,采购人以实际发生的维修、保养金额为准,据实结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采购人信息、供应商信息、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数、维修费用明细等。 *.维修期间,供应商确保送修车辆及随车物品完好;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将车辆挪作他用,进场维修车辆需要到修理场以外调试的必须由车辆所有单位民警进行,不准由非警务人员私自在道路上驾驶。 **.供应商须开设**小时客服电话,出现故障时,小市镇内维修人员需在**分钟内到位救援现场;小市镇以外地区做到救援及时并提供技术支持。 **.采购人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免费上门取送车服务(采用拖曳方式进行),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车辆需要进入厂房维修,不得在室外进行维修。**.供应商须保证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基本信息的保密性,不可随意泄露。车辆维修及保养期间禁止开启车内警用通讯设备,警用通讯设备调试必须有车辆所有单位民警在场。**.维修经营、质量管理等项目未尽事宜事项,供应商按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等。响应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元
合同金额:***,***.**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