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26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焉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巴音郭楞-2026-05-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五号渠乡粪污一体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久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号北新大厦***室

被投诉人: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号新疆财富中心*座*楼***室

相关供应商*中农乡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南小区甲 * 号 *** 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八方汇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加工区振兴路 * 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融禾润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铁门关市二十四团振兴路 **** 号

相关供应商*阿克苏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环城南路锦绣江南小区 * 栋 * 单元 *** 室

当事人: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人民政府

地址: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人民政府

五、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五号渠乡粪污一体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开标日期:****年**月**日
采购预算:***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年*月**日投诉人就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月**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服,于*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一、投诉事项
一是要求提供该公司总得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各项分项得分,以及扣分具体事项与对应依据。被投诉人未依法告知投诉人得分明细和具体扣分事项与对应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二是评审打分未按照招标文件标准执行,存在明显不公,评分标准执行不规范,自由裁量权滥用,申请对评审得分开展复核、重新核算并依规重新评审。
二、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各投标人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质疑文书、质疑答复材料等全部涉案资料,对投诉事项逐项核查研判,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提交质疑函后,被投诉人告知投诉人的综合得分及排名,但以投标人价格、商务、技术的分项得分和具体扣分事项及理由不属于对外告知范围为由拒绝。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未按照要求组织评审专家开展得分复核工作,径直驳回投诉人全部质疑诉求。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二、处理决定
本项目涉违法行为,对采购评审结果公正性造成实质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五号渠乡粪污一体化建设项目(***************号)中标结果无效,予以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半年内禁止代理采购业务。
本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另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焉耆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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