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26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05-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升级改造及教学用房建设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项目(二包教学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塔城市迎宾路*号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塔城市六合广场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地址:塔城市新华路**号

当事人: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塔城市迎宾路*号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升级改造及教学用房建设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项目(二包教学设备)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整个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定为“工业”,由于该项目技术参数中教学管理软件等部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属于《****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个所属行业对于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不同,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项之规定,影响该项目评审结果,该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且投诉事项影响评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该项目予以废标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限期整改,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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