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中医医院凝血分析仪采购项目(重发) 更正公告
2026-05-26
浙江/宁波 变更澄清
余姚市中医医院凝血分析仪采购项目(重发) 更正公告
浙江/宁波-2026-05-26 00:00:00
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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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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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查看原公告

余姚市中医医院凝血分析仪采购项目(重发) 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编号:*****************/*
原公告采购项目名称:余姚市中医医院凝血分析仪采购项目(重发)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打分表后附备注内容

详见原招标文件

备注: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自行按以上参考分值评分;

*、重大事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对需要共同认定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价格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 span>

*.*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 span>

*.*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span>

*.*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更正日期:*******

其他补充事宜:除本更正公告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变动。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名称:余姚市中医医院

地址:余姚市中山南路****号

联系人:汪老师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号温州银行大厦**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徐宁宁、李飞、袁航、沈鑫侃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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