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5-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霍尔果斯****年申报中央预算内基层政权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专项、供热专项、教育专项、基层政权专项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前期咨询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新城二号区设计院综合楼
被投诉人*:新疆登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融和大厦 * 座 *** 室
被投诉人*:霍尔果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和平路一号
五、基本情况
中誉设计有限公司不服霍尔果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登冠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霍尔果斯****年申报中央预算内基层政权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专项、供热专项、教育专项、基层政权专项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前期咨询服务”(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资料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委托同一方办理投标事宜、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相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文件混装、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本案中,投诉人仅以“报价相近”为由主张串标,缺乏符合法定情形的实质性证据支撑,不符合行政认定的证明标准。投诉人所称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四十八条及《关于规范管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抽取使用的通知》(新财购〔****〕**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评审专家应从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核查,专家抽取程序符合规定,未发现提前指定评标专家或非法干预评标的情形。投诉人所称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评审专家错误地适用了价格扣除政策,改变了供应商的报价基础,直接影响了评审的公正性和最终结果。这种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鉴于该错误直接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投诉事项三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尔果斯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