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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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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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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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盐政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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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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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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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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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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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性文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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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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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征收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二、搬迁费补偿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次****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为准。 (二)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费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标准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元的按****元计发。 三、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月补偿额不足****元的按****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偿计发期限为: *.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补偿计发期限为*个月;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个月。 (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一次性计发。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计发期限为*个月。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计发期限为*个月。 *.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计发期限为*个月。 四、其他事项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盐政发〔****〕**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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